《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告中对土地流转有哪些规定?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和土地流转规定;
五、因地制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
(十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假投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其流转或者交换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租赁(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当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承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途径。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维护、管理、经营的集体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应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保护。
(十五)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通和交易。鼓励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求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土地使用权、农业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产权要素的性质、流通范围和交易需求,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和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流转上述权益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