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好的广告能让人记忆深刻,扩大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有助于企业产品的销售。但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来看,广告的好坏有一个不可逾越的底线,那就是必须遵守法律,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不会给自己带来畅销的产品,也可能是法院的传票。
规范广告的法律有很多,比如广告法,对广告的合法性做了基本要求。现实中一般的广告不会出现明显的违法行为,但由于知识产权及类似法律问题相对隐蔽,很多广告主对这类法律问题并不了解,导致广告中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类似法律权利的情况。这个就介绍一下,希望能帮助企业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
一、肖像权和表演者权
1,使用漫画形象。有些广告既想利用影视演员等名人的影响力,又无法支付成本获得相关人士的授权,于是采取了类似的方式:在广告中使用名人的卡通形象。前段时间,赵本山将谷歌和天涯在线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两家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卡通形象。
由于涉案广告使用动画,主要使用小品《不差钱》中的形象,是否侵犯了赵本山的肖像权或表演者权,引起了相关法律人士的讨论,但一致认定构成侵权。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侵权,判被告赔偿原告1.2万。事实上,全国各地有许多电视台。有的用赵本山的动漫形象,有的用葛优的动漫形象,有的用舒淇的动漫形象,有的单独用明星的动漫形象,有的结合相关影视剧使用明星的动漫形象。无论哪种使用都是未经权利人本人同意,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被侵害的权益不同而已。
2.在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有些企业不是用传统的广告方式,而是用一种变相的方式来宣传自己,在这种宣传中使用别人的形象。例如,Renren.com未经许可为李宇春开设了个人主页,而这些广告也没有得到李宇春的批准。最终,Renren.com不得不关闭李宇春的主页并公开道歉。通过这种方式,值得讨论的是人人网是否在利用李宇春做广告。本文认为是肯定的。这种行为本质上应该属于个人体验式广告。无论企业披上什么外衣,广告的本质都没有改变。
3.裸用他人形象,即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肖像为自己做广告。比如一个药品广告直接用c罗做形象代言人,c罗根本不知道这件事。这类广告的违法性是毋庸置疑的。这种广告一般喜欢用国外名人的形象,因为即使外国人想维权,也会因为维权成本太高而放弃。但这种行为其实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这种企业不诚实守信。
第二,版权问题
1,广告中图片侵权频繁。很多企业委托广告公司为自己的产品设计包装,广告公司往往会在网上下载一些图片或者经过加工或未经处理直接用在产品的宣传品或包装上。这种情况一旦被相关图片的权利人发现,很容易引发纠纷和诉讼。
如2008年北京京佳花园公司起诉无锡11涉及14单位侵犯其著作权案,标的额35万余元;起诉理由是被告在相关广告中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虽然广告主在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过程中,往往会与广告公司约定此类侵权纠纷由广告公司承担,但这种内部约定并不能阻止侵权人对广告主提起侵权诉讼。因此,企业在委托广告公司进行广告设计的过程中,仅仅规定责任是不够的,应该进行更多的审核。
2.未经授权,在广告中直接使用他人作品。最近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宝洁公司是否在自己的产品中使用汉字?软软的?被告上了法庭,虽然案件还在争议中,但如果宝洁公司在使用这两个词之前进行了相关知识产权的审查,这场纠纷或许可以避免。还有一种广告形式喜欢用热门电影作为广告设计的模板或背景,比如用变形金刚或人物的片段作为广告的模板。这种方式也属于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权利人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纠纷
一些企业在做广告时已经考虑到了知识产权问题,事先获得了相关授权,并签订了合同。但是如果你不熟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不熟悉各种知识产权的内容,可能还是会有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部分子权利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
以作品的著作权为例,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权人身权和著作权财产权,也可以细分为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改编权。如果合同对权利的具体形式不明确,很容易造成侵权或违约。比如合同中只约定使用某部影片制作广告,而没有约定影片可以修改或改编,在制作广告的过程中为了追求特定的效果可能需要对影片进行修改或改编。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矛盾:如果追求广告效果,需要与权利人再次协商,取得相应的授权;如果不想再协商,只能放弃广告效果或者冒着可能侵权的风险。
此外,还有是否对合同签署人的权利进行事前审查的问题。目前很多作品的权利分散在几个权利人手中。权利人有的有播放权,有的有网络传播权,有的有署名和修改权。因此,随意选择权利人签订合同并获得授权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根据广告的使用范围进行权利审查。比如一个以投放网络为主要目的的广告,如果没有得到作品网络传播权所有人的授权,是非常危险的,可能会发生纠纷。
第四,广告作品的使用
很多广告制作后本身就是一个作品,广告主往往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作品的权利为己有。但是,并不是说广告作品约定归自己所有就可以无限制使用。广告作品的使用往往涉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部分广告使用时未注意相关合同约定的使用时间和范围,超出时间或范围使用,造成侵权或违约。
葛优刚刚发生了什么?顺牌凉茶?广告状告相关企业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葛优签约成为?顺牌凉茶?代言人的形象,并拍摄了广告,合同有效期两年,约定了禁止范围;但两年后,顺牌凉茶?广告还在播,而且已经延伸到双方都同意禁止的媒体。本案中,虽然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归汇顺牌凉茶的企业所有,但企业与葛优签订的广告时间和范围的合同,相当于对广告作品使用范围的限制。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可能构成侵权或者违约。
五、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1.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我国的商标注册是商品分类注册,即同一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分别注册。换句话说,同一商标在不同商品上可能有不同的商标所有人。这就要求注册商标只能在自己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不能在他人已经注册的自己未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否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广告也是使用商标的一种方式。广告内容不能将相关注册商标延伸到他人注册商品上,否则涉嫌侵权。
2.广告内容不得虚假宣传。广告往往伴随着一些夸张,但要保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用于虚假宣传。如果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产生误解,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一定能得到消费者的投诉,还可能导致竞争企业起诉维权。此外,如果在广告中将未申请专利的财产权宣传为专利产品,不仅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将他人的专利认定为假冒,也可能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广告是每个企业都需要的,是现代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必要手段之一。知识产权律师提醒大家,企业在制作和发布广告的过程中,需要擦亮眼睛,警惕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尤其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防止出现纠纷,阻碍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