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人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指定技术调查人员参加诉讼活动。第二条技术调查人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立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人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术调查人员参加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活动,提供技术咨询。第三条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人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技术调查人员回避的权利。第四条技术侦查人员的回避,参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其他人员回避的适用规定。第五条在审判程序中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其他程序的诉讼活动。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判决后进入二审程序的,在原二审程序中参与诉讼的技术侦查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六条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技术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争议焦点的技术事实和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

(二)参与调查取证、检验和保全;

(三)参加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和法庭听证;

(四)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参加合议庭等有关会议;

(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技术调查人员参与调查取证、检验和保全,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对调查取证、检验和保全的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提出建议。第八条技术调查人员参加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问。

法庭上技术调查员的座位位于法官助理的左边,书记员的座位位于法官助理的右边。第九条技术调查人员应当在案件审查前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书应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字,不得公开。第十条技术调查人员列席案件审查时,其意见应当记入审查记录并由本人签名。

技术调查员无权对案件的裁决进行投票。第十一条技术调查人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认定依法负责。第十二条技术调查人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应当签署裁判文书。技术调查员的签名位于法官助理下方,书记员上方。第十三条技术调查人员违反法律和有关审判工作的规定,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故意出具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虚假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抽调技术侦查人员。

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案件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派遣技术侦查人员参加诉讼活动。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我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