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方法的比较与选择
换句话说,可用于资产的方法是由资产的性质、机构资源和评估师的专业能力决定的。例如,对于一套位于一线城市的房屋,需要进行评估作为交易参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选择市场法作为最终结论的计算方法,但对于一套同样位于一线城市的某行业专用生产设备,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可能采用成本法。同样,一线城市住宅评估师采用市场法,但一线城市写字楼,评估师可能更倾向于收益法。让我们召集另一个聚会。对于上面的同一套设备,承接业务的评估机构恰好知道最近该套设备有几笔公开租赁交易,那么收益法就变得适用了。
因此,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不仅仅与资产的类别有关。
具体评标方法的选择,是否有国家的强制性要求或行业要求的协议标准?
以资产评估为例(这里资产评估仅指财政部主管的评估行业)。一般评估业务使用的评估方法仅受《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法》的限制。基本标准如上所述是有限的,只有一个模糊的适当性。同时,新颁布的《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人员应当适当选择评估方法,除按照评估执业准则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应当选择两种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后,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除上述总体约束外,具体评估业务还会有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
《财务报告目的评估指南(试行)》第三十六条:成本法不适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
《上海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二十八条:在没有可比交易案例、不能合理确定收益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实际上,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在使用成本法评估相应资产时很容易受到质疑,可以说是一种强约束。)
除了以上两个例子,还有很多相应的规定,一些地方也有一些不成文的口头要求。比如,某地在资产评估法出来之前,一直要求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使用两种方法。。。
不同的评估机构在对同一资产进行评估时,是否必然或通常采用相同的评估方法?求解。
对于常见的资产,评估方法通常是一样的,如房地产、市场活跃的二手车等。不过,在公开交易较少或新兴的评估方向上,所用的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原则在第一个问题下已经解释过了,即除了资产的类别,评估机构的资源和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也会对评估方法的选择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引出题目第一句话提到的问题,即
不同评估方法的结果可能差异很大,
实际上,理论上,在所有采用的方法都适用于相应资产的条件下,不同评估方法对同一资产的评估结论应该是相似的。如果差异较大,可以由鉴定人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