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1)商业秘密的内容
合同协议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件等。
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财务信息、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计划、供应情况、购销渠道、协议内容、保密函电等。
(二)合同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接受方有责任对提供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并同意:
1.商业秘密信息仅用于企业信用评估目的;
2.仅允许直接参与本次评估的人员和专职保密人员接触该商业秘密,并与这些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其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类似;
3.未经供应商许可,乙方不得披露或转让其商业秘密;
4、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合同约定的保密条款中的其他情形。
商业秘密提供方同意第3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根据国家规划办和国资委要求,公开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和评估结果,供公众查询,并对参评企业进行扩大宣传;
2.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成为公众可以获取的信息;
3.能够以书面形式证明接收方在从提供方接收商业秘密信息之前已经熟悉该商业秘密信息;
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收方的信息;
5.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