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这种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智力成果的无形性是相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有形性而言的,也有不同的存在和利用形式:
1,无物理控制的占有。因为智力成果没有物质形态,表现为对某种知识和经验的理解和感受。智力成果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总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客观形式通常被称为“载体”。智力成果的物化载体体现的是有形产权而非知识产权。
2.没有有形损失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是知识产权的前提。因为智力成果必须公之于众,向公众公布,人们可以利用从中得到的相关知识,并且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可以被几个主体所利用。上述使用不会像使用有形的东西一样磨损。如果未经授权的使用者擅自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则不能适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
3.智力成果的有形交付不会有事实上的惩罚和法律上的惩罚。智力成果不能以实物形式消耗,导致自身消亡。它的存在只会因为法律保护的到期而导致专有财产和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惩罚之间没有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处分”了属于他人的智力成果,而没有实际“占有”。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知识产权,并实行不同于传统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二)国家授予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设定和取得,不需要每次都经过国家机关的认可或批准,而知识产权具有国家授予的特性。知识产权依法需要主管部门授予或者确认的。如前所述,智力成果不同于传统的客体,它没有形式,不占空间,容易溢出创造者的实际控制,被他人利用。换句话说,只要智力成果被公开,其他人就可以很容易地通过非法惩罚获得利益。因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不可能仅靠创作活动的法律事实即自然、有效、充分地享有或行使其权益,而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有权。比如,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国家会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一个商标的出现,需要大多数国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才能生效。
(三)知识产权的二重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各种权利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只有商标权除外,商标权与人身权没有直接关系。人身权是指基于智力成果创造者的特定身份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专利权人享有的署名权和荣誉权,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人身权与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密不可分,因此不能转让、赠与或继承。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获得一定报酬和奖励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作品许可费等。财产权可以转让、赠予和继承。
(四)知识产权的排他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但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有效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被权利人所垄断,权利人垄断了这种独占权,受到严格保护。未经法律规定或者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于同一智力成果,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具有相同属性的知识产权不得并存。例如,两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授予其中一项的权利,后续的发明申请如果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就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或排他效力,但其效力的内容和范围不同: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是指所有人拒绝非权利人对其所有物的非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人拒绝非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非法模仿、假冒或抄袭;其次,所有权的排他性是绝对的。所有人在不受他人干涉或积极协助的情况下行使其物质权利,其权利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但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相对的。这种权利不仅在效力上受到限制,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而且在地理范围和保护期限上也受到限制。
(五)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权,在空间上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地域限制的,即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其效力仅限于自己的领地。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同于有形财产。一般来说,对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限制。无论是公民将有形财产从一个国家移动到另一个国家,还是法人的财产因为投资、贸易而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都仍然属于权利人,不会出现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是根据一国法律认定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除非签订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议,域外其他国家没有义务保护此类权利。境外任何人均可以在本国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无需征得权利人同意,也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