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设计图、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以及其他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创新源泉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和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计划,确定重点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升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现代化、扶贫开发、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依法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和服务标准,依法向社会免费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技术需求发布等公益性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向科技成果信息平台提交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向科技成果信息平台提交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第七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应用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转化科技成果的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应用作为项目审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其他类型的科技项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条件的,应当及时明确项目承担者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市场导向、企业导向、政策导向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发挥企业在研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联合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标准研究制定等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担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企业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担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