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类型

证据的法定种类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1,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录内容,表达人们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文书、文件、信件、处理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观、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车辆、现场遗留物品及痕迹等。

3.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即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数据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实物信号,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的证词

证人证言是直接或者间接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是出庭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