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店面装修是否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1.朋友在隔壁购物是否违法不正当竞争法?

(1)如果你朋友的服装店是知名商品,那么隔壁店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

(2)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你朋友的店是知名商品(至少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给我朋友店里的很多顾客造成了混乱,很多顾客问是不是同一个老板的,甚至有人认为朋友在抄袭她。”

如果你能证明或者工商局能通过调查取证证明,隔壁店的行为肯定是不正当竞争,他们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赔偿你朋友。

2.朋友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1)去当地工商局举报隔壁店的行为。

(2)而且你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隔壁店赔偿你朋友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权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天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解释了什么是“装潢”,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你要明白,这句话的意思是,只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装潢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没有使用知名商品的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没有说使用非知名商品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说明了句子中的“装潢”是什么。请仔细阅读这句话,不要理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