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是否规定结婚8年以上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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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婚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8年后可视为夫妻财产,4年后可视为有价值的生活资料。

该条款已被废除。目前夫妻财产是按现行婚姻法认定的。即使是本条废止前发生的婚姻,如果是现在离婚,也应该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扩展数据

夫妻* * *相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范围,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所有:

(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入;

(4)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和赠与而取得的财产。继承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八)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部分夫妻。

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分同一财产,平等承担同一债务。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的贡献大小,夫妻双方对其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夫妻* *同财产,对* *同财产的分割权是平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 *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应该是什么?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的规定,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性,女性收入少的,应当少给分。夫妻分割财产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3.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