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牌和奖金可以夫妻平分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各种文学、科技竞赛、体育比赛中获得的奖牌,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荣誉权,获奖者单独享有人格权,具有排他性。但是,如果奖牌被转让、拍卖,变成不动产收益,配偶一方是否享有某些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知识产权原理,我们可以发现,奖牌奖杯一旦打折,就会变现。要形成现实的产权,根据精神,如果* * *同命期间获得的奖牌实现,获得的资金应该是。即使离婚时还没有卖掉,也要考虑适当照顾对方。除非不能永远流通或收藏,否则另当别论。

至于婚后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金,因为一方没有另一方的支持和贡献是无法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其实是另一方家庭内部的分工保证了一方在比赛前会全身心地投入训练,做好充分的准备。它的成就都浸透了另一半的努力。因此,比赛中获得的奖金无疑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如果机械地使用法律规定,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比赛所得资金因其个人属性而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就无法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台前幕后的无私奉献。如果一方不仅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中,而且用同样的收入投入到另一方的学习和培训中,也就是还有无形财产。对于这种情况,婚姻法第40条做了特别规定。本条虽对物业有约定,但在处理无约定的物业时,可参照执行。离婚期间一方主张权利的,另一方要进行一定的赔偿。

当然,因特殊贡献而获得的荣誉奖励或奖金,如见义勇为奖励,应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