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画家根据当地庙会创作了一幅艺术作品《正月》,一家旅行社与画家签订了版权转让,推广旅游线路。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电影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五条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权利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作品名称;
(二)拟转让权利的种类和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格;
(四)转让价款的交付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因此,书法家与旅行社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侵犯了画家享有的著作权。因为根据合同约定,书画家只是将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转让给了旅行社,而没有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改编权、展览权转让给旅行社。
3.作品无形版权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同样,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并不意味着作品无形版权的转让。这是知识产权和财产权的根本区别之一。
因为无形版权的转让和作品有形载体的转让是相互独立的,很有可能无形版权和有形载体会分成两个公司,两者的所有权有时会发生冲突。比如一件艺术作品转让后,无形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人,有形载体的原始所有权属于购买者。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如复制、展览),原物所有人(购买者)可能不愿意配合,而原物所有人(购买者)想行使著作权,著作权人又不愿意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艺术等作品原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艺术原作品的展示权由原所有权人享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