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中国知识产权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翻译:中国知识产权学会英文简称:CIPS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和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开放大局,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协会住所: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理论研究,组织研讨交流活动,提高学术理论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二)宣传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推荐人才,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四)开展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建议;(五)开展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评价,接受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和评估;(六)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法律服务,推荐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七)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出版物和学术研究成果,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八)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与合作;(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十)兴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一)单位成员是指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和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个人成员是指从事知识产权研究或管理,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个人,以及在知识产权领域或行业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在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第九条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宣传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1年后未续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章程的;(二)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3)个人言行对本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置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65438+董事人数的0/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协会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并有良好的群众基础;(3)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授权,理事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主席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将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参加相关重要活动。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将协助地方研究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支持。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资金来源: (一)会费;(2)捐赠和赞助;(3)政府资助;(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5)兴趣;(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协会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应当专门用于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五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三十七条协会在变更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本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第四十三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02年5月16日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