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找一份辩论的材料。
否则,这场辩论将会非常激烈。
我们的主要陈述和论点:
1.网络技术的普及有利于版权保护,但目前网络环境不成熟,管理不完善。
不要和对手谈现实,否则你打不过他们。他们会举出很多现实中的例子。
2.一般网上上传的文章,既然是网上上传的,默认允许转载或修改。
说真的,我个人觉得这场辩论不好。外面议论纷纷,好像网络不好。法律也规定数字作品有版权,但是很容易被侵权。网络机制还不完善,你一定要把握好“发展”二字。
关于网络版权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金陵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叶小辉
[摘要]:随着我国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环境下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其中网络著作权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图在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的背景下,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几个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一些思考,以期真正促进网络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人网络环境网络作品
随着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正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渗透到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其中网络版权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它还涉及到对传统媒体形式下建立的版权制度的冲击,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认真研究和思考。在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滞后的背景下,本文试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发表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法学同仁。
第一,关于网络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包括复制、播放和发行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种作品的数字形式。其他不能归属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网络作品的作者人身权是一种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它体现了作者的风格、修养、思想和名望,作品的人身权也称为精神权利。由于网络作品载体的特殊性,网络作品很容易被其他不享有作品著作权的网民更改,从而造成权利归属的混乱,形成网络环境下的大量侵权事件,使其成为关注的焦点。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对作者劳动的一种补偿。网络上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就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融合。在互联网上,传播者不能再以被动、单一的身份出现。任何作品只要上传到网上,就会产生自动传播结果,别人可以复制、购买、接收,这样作者的财产权就丧失了。传播者直接传播的法律结果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融合,即传播者直接实现了出版权、发行权、播放权和间接表演权。在传播者的权利中,融合了邻接权的内容,丰富了传播者的著作权、表演权、广播权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体现状
(1)互联网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财产权,即以复制、表演、发行、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侵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除部分复制品(供用户浏览、学习、研究等用)外。)即不需要著作权人的授权,复制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将被视为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知识产权侵权在网络媒体上的延伸。近年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案件频发,许多著作权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毫无概念,而少数有识之士则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2)署名权是非著作权人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人身权之一。
网络上的作品和报纸上发表的作品相比,只是传播的载体不同而已。前者通过传统纸媒传播,后者通过新媒体——互联网传播。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从互联网上“下载”网络作品,与从其他报刊上发表作品一样,应视为“转载”,应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据了解,很多报纸都在免费使用网络作品,而且往往不署原作者姓名。比如9月1999,17,南京某报在文化娱乐版刊登了电影导演张艺谋纪念日本电影大师黑泽明的文章。这篇文章的作者是张艺谋,他最初的纸媒是《时代》杂志。但报纸出版时署名“辛朗”。不管报社是否给张艺谋发了款,仅凭署名就已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3)侵犯网页著作权是网络对网络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主要表现在侵犯其他网站信息资源的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因其技术上的便利性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部分。特别是一些商业网站缺乏信息资源,擅自从新闻媒体上摘录大量网上信息,引起了众多网络媒体的关注。65438+1999年4月中旬,由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牵头,国内23家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首次齐聚北京,原则通过《中国网络媒体公约》,呼吁网络媒体充分尊重彼此的信息和知识产权;呼吁全社会尊重网络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相关侵权行为;各公约单位郑重同意,任何不属于本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需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获得授权并支付相应费用,在使用时,要么注明出处,要么建立链接;所有的网络媒体,无论规格和实力如何,在产权面前都是平等的。
(4)非著作权人未经授权下载或转载网络作品。
网络作为大众传媒的手段,拥有享用资源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比如在网站上发表的政论文章、时评、理论文章等作品,都是作者自己的劳动创造,发表和转载的权利应该属于作者。但实际情况是,作品一旦发布,部分网站和媒体会无视原创作品网站的公告和警告,无视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导致侵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擅自转载使用作品;有些作品在某个网站发表后,会被几家或几家以上的网站、报纸等媒体转载、发表,而不告知原作者,使原作者没有知情权,更谈不上对作品拥有财产权;二是不支付相应的报酬。作者向网站投稿属于自愿协议,不支付稿酬。而一些支付稿酬的网站只向为其网站做出贡献的作者支付报酬,不对其转载的作品支付报酬,使作者的劳动创造权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第三,有些作品经常被误用甚至抄袭。一般网站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定:转载作品时必须注明出处,但往往一个作品在一个网站发布后,会被很多网站转载,出处混乱,有的不注明出处;有些人急功近利,公然抄袭作者作品,有的甚至改作者名字不改书名,在网站(不是各种网站的论坛)或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发表,严重侵犯了作者作品的著作权。
传统上,一部作品在报纸上发表,其他报纸可以转载发表,除非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转载或摘抄。这就是法定许可: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被允许在网络上转载作品的用户,也应当支付报酬;作品复用时,应注明出处。对于网络上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在其作品发表时简单注明“禁止转载”,就需要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侵犯了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已经从文字作品发展到软件、音乐、电影等作品,网络版权保护本身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不重视这一点,我们在有形市场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努力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败,就会沉迷于网络盗版,也会让“繁荣文化创作”的呼声落空,因为稍微聪明一点的侵权者就会转移到侵权成本更低的互联网上。如果长期放任不管,会拖垮软件业、音像业、影视业,最终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大众对优秀文化产品的获取。笔者认为,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刻不容缓。
第三,关于网络版权法律保护的一些思考,
(一)加强对网络作品人身权的保护
虽然著作权法中的权利保护基本适用于网络环境,但鉴于网络的特点,有必要强调网络环境中的人身权保护。有人曾说,网络将成为作者人身权的“终结者”。在网络上,每个人都有能力同时成为作者、出版人和侵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个人权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每个人都可以轻松无缝地改变他人的作品,并传播到世界各地。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作者和表演者的人身权需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明确规定网络上受人身权保护的化名、匿名作品不受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为了作者和表演者的利益,也是为了大众的利益。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保护作者的人身权,更重要的目的是保证公众能够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
笔者认为,由于网络作品的人身权受到新的传播环境的影响,过于强调提高保护并不是最好的选择,还可能影响互联网的发展,阻碍作品的传播和版权产品的流通。因此,需要将人身权的保护保持在适当的限度内,在网络的特殊环境下允许作者放弃人身权是合理的,目的是减少版权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障碍,使人身权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加快网络版权保护的立法思路
为了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网络立法不仅要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还要有激励性。在立法中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积大。比如我们自己在网站上发表的作品,应该和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不一样。如果对转载他人作品的控制过严,必然会影响网络文化的繁荣。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和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版权的健康发展。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精神产品的著作权,明确侵权主体的侵权范围、行为类型、赔偿标准和法律责任,是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也就没有其创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包括网络版权在内的版权法律保护体系。网络版权保护作为著作权法的一个前沿课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虽然我国第一部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规《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使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效果不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从长远来看,更重要的是加快《著作权法》在实践中的修改、完善和制定,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或者《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条例》。
(3)关于依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提高公民法律保护意识的思考
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加大网络监控力度。首先,要充分认识入世后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市场竞争的新形势,充分认识到防患于未然的关键是网信行业自上而下重视依法经营,坚持依法规范网信行业的一切活动;不断提高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德水平。网络行业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网络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务、市场运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都是版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侵害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通过普法,加大网络、计算机安全、版权保护等法制教育。要组织网络用户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际公约,使人们澄清模糊意识,既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又从思想上建立“防火墙”,还能加强自我约束,减少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网络环境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防止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阻碍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因素。也不能以牺牲包括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在内的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互联网等高科技的推广和发展,更不能为一些不法之徒利用高科技和他人的知识产权牟取暴利创造条件,这成为建立和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全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