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是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种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受益人是债务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害者是债权人,有权请求适格人返还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获取财产利益
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以一方取得财产性利益为前提。如果只是给他人造成损害,没有获得利益,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里的好处既包括财产的正增长。财产的正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扩大了财产的范围,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解除所有权负担等。财产的负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比如本该花而没花的费用,实际上相当于增加了财产。
(2)对方遭受损失。
指因某些事实而减少他人的全部财产。
如果只有一方得利,另一方吃亏,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负减少。财产的主动减少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财产负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但未能增加。
(3)收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是以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的。即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利。至于损益的范围和形式是否一致,就不用问了。
返还收益时,收益小于损失的,以收益为准;利大于弊的,以损失为准。超过损失的利息,扣除相关费用后,没收上缴国库。
(4)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就意味着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获取利益,不需要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加工者合法取得了被加工物的所有权,但他所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利益。
如果有合法的取得利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遭受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比如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获取利益时没有依据,获取利益时也有依据,然后就消除了依据。如果买卖被取消,一方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另一方。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并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获得的利益。在支付方式上,由于利益形式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害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4)债权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