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的首要原则。根据该公约,缔约国对在缔约国领土上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的缔约国国民和非缔约国国民给予国民待遇。然而,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关于选择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方面,工业产权法的所有要求都可以明确保留,即不将外国人作为国民对待。
第二,优先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并不适用于公约所指的所有工业产权,而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但不适用于商号、商誉和原产地名称。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申请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申请期为6个月。在优先权期间,第一份申请的申请日为以后每份申请的申请日。
第三,临时保护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各成员国必须根据本国法律,对在任何成员国举办的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及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临时保护期通常为12个月,商标和外观设计的临时保护期通常为6个月。在保护期内提出的申请,申请日为该商品在国际展览会上公开展示的日期。
第四,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外国人的专利或商标注册申请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自主决定,不受来源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对申请所作决定的影响。比如王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已经被批准,然后他在A国申请了专利,但并不代表A国也要批准他的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