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遗嘱转移财产?继承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父母晚年立遗嘱公证并把遗产留给子女,或者晚年把自己的财产给子女并办理过户手续,把银行存款转给子女保管。无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可以为对方立公证遗嘱,将遗产留给对方,或者身体不好的一方提前将财产转移到身体好的一方名下,* * *双方持有银行卡,* * *设置取款密码。所有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放弃继承的需要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处审查的材料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为继承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可凭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继承和过户手续。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携带以下手续:(1)申请登记;(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继承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合法的财产,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法继承财产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继承法》第1条开篇就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继承私有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目的和出发点,也是继承法的第一原则。其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
(一)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继承权的主体,依法享有继承权;
(3)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行使继承权,自主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除非出现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否则不得剥夺公民的继承权;
(4)所有公民都有权依法取得和处分自己的遗产,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五)继承权是绝对的,他人有不侵犯的义务,公民在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有请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第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继承权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差异而影响其享有和行使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夫妻对全部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夫妻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以宪法为依据,按照宪法精神,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而不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女性无论已婚、未婚、初婚还是再婚,无论参加社会工作还是家务劳动,都享有与男性同等的继承权。
(二)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不因公民性别而不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男性,也包括相应的女性,如夫妻、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兄弟姐妹、祖父祖母、祖父祖母,以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丧偶儿媳等。作为法定继承人都是平等的,适用于男性的继承顺序也适用于同等父母级别下的女性。同时,继承法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应当平等,不分性别。
(3)代位继承问题上的男女平等。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比如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子女有权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母亲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子女也有权代替母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继承也是如此。
(4)在夫妻财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继承地位和平等的处分继承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 *及全部财产的一半,应当分割为配偶的财产,其余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第三十条还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后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男女平等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利。由于几千年来重男轻女的封建重男轻女思想的流毒没有消除,妇女的继承权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是女儿的继承权往往得不到实现;二是丧偶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第三,有财产的寡妇再婚往往受阻。因此,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在现实生活中进一步贯彻。三、养老和照顾病残的原则。
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保护和照顾老幼病残中的弱者,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所倡导和坚持的原则。继承法从继承的具体方面确认并坚持了这一原则,这既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在继承领域的必然反映,更是保障家庭功能实现和发挥亲属互助作用的现实需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取消其生前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在分配遗产时,不论遗产的多少,都应当给他们。
(2)继承人以外的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给予适当继承。
(三)丧偶的儿媳对公公婆婆和丧偶的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遗产分割时,胎儿应保留的份额。
(五)公民可以与赡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晚年生活。
(6)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7)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八)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在继承关系中也不例外。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1)尽到赡养义务的公婆可以享有继承权。比如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丧偶的女婿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她不仅享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2)有些公民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有较多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依法给予适当继承。
(3)在遗产分配中,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履行的义务的数额也可能是不平等的。尽义务多的可以分多继承,尽义务少的可以分少继承,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的应该分不继承或少继承。
(四)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享有受遗赠权;赡养人不履行协议,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享有受遗赠权。
(五)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六)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遗产继承权。
实践证明,在继承中贯彻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不仅有利于被继承人生前获得更好的赡养,而且有利于继承人履行应尽的义务,促进家庭内部的团结互助,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财产继承纠纷。当然,继承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精神不能理解为“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的一致也不能视为简单的机械对等关系。
扩展数据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实际情况而定。结婚登记前由一方继承的,未明确表示归双方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由双方继承的,未明确表示归一方的,视为双方共有。但夫妻之间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