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三个特点
1883以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缔结双边国际条约来实现的。188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布后,相继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各国主要依靠这些多边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间差异巨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减少国际交往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起缔结的,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定有三个突出特点:
首先,它是第一个涵盖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的多边条约,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条款。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在个别问题上暂停实施外,所有成员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定全面提高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是第一个规范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程序的条约,明确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
第三,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解决成员间知识产权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过去,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对参与国在立法或执法中违反条约没有相应的制裁,而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与单边和多边经济制裁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