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黑龙江省建国前职工丧葬费标准

我国大部分地区单独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咨询(例:河北省邯郸市)

1.目前哪些单位和人员应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进入人才市场的流动人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驻汉部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提高的原则是什么?费用是多少?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原则是:“以支定收,一点储蓄,留一点积累”,每年积累规模一般为一至两个月的养老金支出。按照“国家或单位和个人* * *合理分担”的原则,目前我市确定的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流动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7%缴纳。

3.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1)根据冀劳社[2002]47号文件,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1)基本工资;(2)岗位工资;(3)级别工资;(4)年资工资;(5)岗位工资;(6)技术等级(职务)工资;(7)津贴(生活工资的一部分);(8)保留补贴;(9)燃料补贴;(10)岗位津贴;(11)奖金;(12)特殊行业补贴;(13)地区津贴;(14)住房补贴和加班费。

(二)流动人员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人事部门核定的个人档案工资。

(三)被聘用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工资总额计算,最低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怎么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月结月审”制度,各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按月结算。未按规定缴纳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处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单位满一年未申报的,视为自动退保。未按要求申报的,社保机构不予拨付退休费。对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的单位,一律暂停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超过6个月的按退保处理。

5.社会保险机构应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有哪些?

社保机构承担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项目包括:(1)国家和省目前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二)兵役津贴;(3)保留补贴;(4)燃料补贴;(5)岗位津贴;(6)劳动模范荣誉津贴;(7)工龄津贴;(8)年龄津贴;(9)一至两个月的生活补贴;(10)护理费;(11)交通费用;(12)丧葬费;(13)个人账户补偿。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按原筹资渠道发放。

6.个人账户补偿怎么计发?

根据文件编号。济劳社办[2000]127号,个人账户补偿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除以120的标准计发,不足5元的按5元支付,大于5元的按实际支付。如国家出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措施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7.劳动合同制参保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和正式员工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其个人账户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或按缴费期间最高一年发给两个月平均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个人,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参加养老保险的国家固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年的,不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其个人账户总额或两个月缴费期间最高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8.如何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劳动合同制员工按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其中,退伍军人和上山下乡知青被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和农村视为缴费年限。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后,按规定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6月30日后的工作年限1986+05438+0。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当年工资和比例缴纳。

71.从企业转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汉劳社[2006 54 38+0]30号文件规定,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且一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社保机构不受理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一年及以上五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可接收养老保险关系,在办理退休时按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和缴费办法计发退休待遇。

9、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保管档案的人员如何参加保险?

(一)凡在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中心、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保管的人事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本单位人事档案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参加养老保险。属于企业性质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企业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事业性质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我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和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相应制度办法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原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分流自谋职业的。因辞退、开除等原因辞职或与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后,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档案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河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6]33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费的,其在我省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在原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今后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原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自主择业,个人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退休待遇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在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以后年限合并为实际缴费年限;重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河北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当你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划规划退休待遇时,原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五)未明确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人事档案的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养老保险,并按相应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明确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的,必须根据确定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的单位性质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六)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为档案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手续,可以让被托管档案人员在指定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不同的制度范围,及时支付给相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7)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委托存档的人员被录用或再就业并将人事档案转移到录用或再就业所在单位后,应根据录用或再就业所在单位的性质,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时,养老保险待遇按其退休时所在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计算。

(8)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委托的档案员在参保期间工作调动或死亡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基金缴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宜,按省政府1998 1等文件规定办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照号文件的规定办理。[2000]第6543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0]200号。

(九)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委托的档案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将其档案报同级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由委托档案人员最后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10.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员工如何参保?如何计算他们的退休福利?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1)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其业务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按照合理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缴费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7%。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终止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按照《河北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冀劳办[2000]127号)执行。

(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保留其个人账户。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重新进入工作。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00号),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员工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年限是多少?

(6)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7)职工可从单位录用之日起,按现行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8)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如下: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聘用人员的出生日期以原始人事档案为准。没有人事档案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缴费年限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账户对账单为准。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15年及以上者,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补贴养老金和丧葬补贴。

基础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及利息,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统一改革政策出台前,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暂发补贴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基础上增加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年增加0.7%。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颁布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增加情况进行调整。

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劳动教养的,在劳动教养和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劳动教养和服刑期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400元。

11.机关事业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有什么规定?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准备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补缴欠费后全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力支付所欠费用的,在计算养老金时,养老金总额将按每个月所欠养老保险费减去1%。单位和个人所欠养老保险费全部缴清后,从缴费当月起恢复核减前的养老金标准,并一次性全额补发核减的养老金。

12.职工退休和按提前退休类型退休有什么新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和因病退休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应退休人数的10%以内,不得突破。按照因病提前退休,提前退休待遇每年减少2%。社保机构在发放退休待遇前要对这些退休人员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停发养老金。

13,事业单位转制后如何参保?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两个文件精神,参保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被注销或通过股份制或股份。以合资、合并、出售、分立、破产等形式进行产权重组的,本单位职工和退休、退职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费参照《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资[1998]63号和冀劳[1999] 65438+执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计算到70周岁的费用,一次性补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在职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不流失。

转型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自转型之日起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业务交接期限为转制之日起至完成转移交接之日止三个月。

14.在事业单位执行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工人如何办理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执行事业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工作10年及以上,达到干部退休年龄退休。

1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助谁来发?

根据文件编号。冀劳社办[2003]125号,它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应由原筹资渠道支付。

【注】上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内容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有:

(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

(2)《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冀劳社[2002]47号文件的通知》(邯劳社[2002]23号);

(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68号);

(4)《河北省、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厅发[2000]127号);

(5)《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档案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 54 38+0]38号);

(6)《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邯郸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30号[2006 54 38+0]);

(7)《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8)《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

(9)《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企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厅[2006 54 38+0]275号);

(10)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给廊坊市社会保险研究所关于执行冀劳社[2002]4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冀社险[2003]4号);

(1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是否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请示的批复(冀劳社厅〔2003〕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