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涉及哪些知识产权保护?

1.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所谓贴牌加工,就是加工贸易的一种形式。贴牌行为可以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加工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贴牌商标的行为;二是加工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贴牌商标的行为;三是加工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OEM商标的行为;四是加工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贴牌商标的行为。

根据你说的,我不知道你是什么样的贴牌行为。

4.贴牌加工是基于商标使用权人的委托,委托贴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太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不应认定为侵权。

根据第四点,显然贴牌生产没有取得商标持有人的许可,生产的产品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在中国销售。第一点已经构成侵权。

6.案件中,如果调查局调查属实,工商局会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商标持有人同意和解,可以讨论赔偿问题。如果不同意工商局的处罚或者和解,一定要找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但是如果你和商标所有人达成协议(有书面文件),那么商标所有人就不应该追究这个商标纠纷。你不会被判刑也不会被罚款,因为原告没有追究,除非你提起公诉,否则只会被罚款不会被判刑。同时,你也可以要求商标所有人撤销对你刑事责任的追究。

7.这种情况下,你要调查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是不是注册商标(这个很重要,普通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如果找不到这个注册商标,就不算侵权。如果这个商标是外国商标,就不存在侵权。

8.从你的描述看来,商品和商标不在一起。商品上没有贴商标吗?如果是,就不算侵权。

9.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1款:“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专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交易过程中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因为这种使用可能引起混淆。只要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标记,就应当推定可能发生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指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公平合理使用外,认定侵权时无需考虑混淆因素。据此,认定未经许可的商标侵权时,不考虑第4点中的混淆因素。我认为你未经许可使用了这个商标。

10.在涉外代工合作中,没有时间甚至有意忽略商标风险,生产往往以国外传真订单和商标样式为依据。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纠纷,代工企业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是必然的。鉴于此,建议OEM企业在委托加工中特别注意注册商标的使用,委托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经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或者主机厂所在地相应机构认证。就你说的这个问题,你在委托加工之前没有核实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你是有责任的。如果你和生产企业签了书面合同,不提供商标许可,那么你的责任就大了。

11.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口头约定是合同法中的一种合同类型,但是现在看来“没有证据反对死亡”,因为你联系不到人,即使联系了,人也不可能承认。

12.我在浙江一家加工企业,我们单位有很多贸易公司委托加工,但是都是出口方向的,没有商标,这个你要非常注意。如果有商标,一定要查。

13.但我国《商标法》并未规定贴牌企业构成侵权的具体条件,仅在北京高院2006年3月7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承办人承揽加工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办人应当审查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作适当处理的,承包人与定作人构成同一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最高人民法院就商标侵权民事责任问题明确指出: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可以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维权的合理费用外,没有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的,一般不按照被诉侵权人的利润确定赔偿;如果注册人或受让人只是将注册商标作为主张权利的工具而没有实际意图,则可以不予赔偿。

换句话说,如果商标注册人坚持要求将一个子商标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不合理的。

15.货物不太可能会回来。即使那个外国人去了,也不会被驱逐出境,因为他不会是一个人,而可能是公司的代表。那么你们的口头协议就生效了,他就要承担责任。但是,他不会去。商品是商标持有人生产的产品,所以商品不会回来。如果不是同一产品,只有商标才不会实际发生侵权。

16.我不是学法律的。我能做的就这些了。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反正不能判我。这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责任。今后,你要注意这一点。做生意,一定要看合同法,商标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是你的利益来源,商标是你的软肋,劳动法是你的员工,剩下的就是一些经济法的知识,至少你要知道和自己相关的法律。

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