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通过合法形式提起诉讼,给对方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行为。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

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方面来界定:

1.主观要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起诉动机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也是认定诉讼行为是否具有恶意的标准。

2.行为要件:缺乏正当的诉因。判断恶意诉讼的实体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如(1)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伪造、变造无起诉权的证据;(二)故意以非法目的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双方没有实质性争议的;(3)采取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合理理由的法律行为,以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

3.结果要件:构成权力和权利的双重侵害,构成实体和程序的双重违反。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力的法院和法官,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另一方面,恶意诉讼为了实现实体法上的非法利益,也通过滥用诉讼程序达到其非法目的,既具有实体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又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预防性和违法惩罚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恶意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起诉、辩护或其他诉讼行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根据发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有上诉权,恶意诉讼可分为无权上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权上诉权的恶意诉讼前者是指对无权上诉权的民事案件进行起诉,企图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合法诉权,但起诉后追求合法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的不当诉讼,属于滥用诉权。

1.虚假诉讼是民事恶意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以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虚假诉讼多发生在财产纠纷中,主要包括: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法院待执行财产;被虚假诉讼认定的驰名商标;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2.诉权滥用是指以合法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进行不当诉讼,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1)滥用反诉权;(二)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三)为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滥用诉权的;(4)滥用知识产权诉权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5)滥用申请先予执行权、撤销权、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

恶意诉讼的民事和刑事法律适用

1.恶意诉讼在中国的民事法律适用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未提及恶意诉讼的概念,但对恶意诉讼也没有实质性的具体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制。相反,根据我国宪法第51条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因自己的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有充分的依据来惩治民事恶意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理论要求行为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对对方造成了危害后果。根据民事侵权法理论和前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恶意诉讼侵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恶意诉讼。恶意诉讼的认定应坚持主客体相统一的原则。恶意诉讼的主体主观上是恶意的,客观上由于其恶意,实施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2)损害后果。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成立仍然需要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损害不仅应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害,还应包括基于现有证据的名誉损害、精神损害和其他利益损害,而这些损害的认定仍应基于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3)因果关系。即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提起的恶意诉讼造成的。因此,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只要符合当时社会的普遍看法和社会所达到的知识经验,一般认为在相同的情况下会发生相同的预期结果,不要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我国恶意诉讼的刑法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规定诉讼诈骗罪,但涉及惩治虚假诉讼的罪名很多,包括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第17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第178条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军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帮助毁灭、变造证据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作出的《关于伪造证据欺骗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财物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批复》主张以伪造虚假诉讼的方法行为认定虚假诉讼整体行为的性质,排除了其他伪造行为(如伪造公民个人签名)在虚假诉讼中犯罪的可能性。虽然《批复》不等于法律,但作为公诉机关,虚假诉讼行为形成的公诉口径对整个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虚假诉讼的行为仍然很少被定性为诈骗及相关犯罪,更多的是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涉及虚假诉讼的线路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恶意诉讼程序法的适用

古罗马法非常重视惩罚诉讼程序中发现的恶意诉讼。根据天皇的宪令,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立下“诬告誓言”。如果原告拒绝宣誓,他的上诉权就会失效;如果被告拒绝宣誓,就等于承认。被告也可以对原告提出“诬告”。如果原告败诉,将被罚款其债权的1/10。如果起诉是因为受贿,一旦查实,将处以四倍罚款。法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拖延诉讼或胡乱起诉者,可被处以65,438+000法郎至65,438+000法郎的罚款,不影响可主张的损害赔偿。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信守信用,诚实地进行民事诉讼”,第384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根据前条第1条驳回起诉时,如果认为申诉人提出申诉只是为了拖延诉讼终结,可以告诉法院,可以责令其支付10倍以下的现金作为提出申诉的手续费。”可见,各国程序法对诉讼过程中发现的恶意诉讼都有不同程度的立法和处罚。

1.我国现行程序立法中对恶意诉讼的惩治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很多规定对恶意诉讼仍然具有明显的惩戒作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在诉讼中予以处罚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罪、没收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法所得,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当事人的不当诉讼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2.恶意诉讼的程序法适用。

有人主张恶意诉讼应该在立案时处理,这是不现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检方符合受案条件,法院就应该立案。而且绝大多数原告还是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而不是恶意诉讼。法院没有必要在受理案件时进行过于严格的审查来延长诉讼期限,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严格把握案情。因此,撤诉应当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当事人在发起恶意诉讼后,发现自己不当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已经实现,往往会申请撤诉,以避免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审查加害人的撤诉申请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撤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允许,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鉴于在先诉讼能否成立关系到在后的赔偿请求,如果经审理能够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应当直接裁定驳回滥用者的诉讼请求;经审理不能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的,应当允许在先起诉人撤诉,驳回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当然,出于对处分权的尊重,在对方仍然只针对恶意诉讼进行抗辩而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允许撤诉,不应依职权继续审理。

此外,在审判过程中,发现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判、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教唆、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现恶意诉讼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注:作者为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法官辛元刚、陈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