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各市场主体通过竞争实现自身的经济目标。竞争对每个市场主体都是平等自由的。但是,市场主体不能滥用平等自由的竞争权利,实施侵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机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所以,市场经济需要一套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公平竞争的规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有序运行的经济,是受法律调节和保障的经济。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经营者是市场主体,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他们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很正常。一般来说是由市场主体自身原因决定的,只是通过市场检验表现出来。但是,不可否认外部条件对经营者生存发展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之一是通过损害其他经营者即竞争对手的利益来抢占市场,谋取非法利益。这种试图从外部扭转优胜劣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证对外开放顺利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期日益临近,这就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正当竞争不仅侵害了国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中国现在已经加入了很多关于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作为条约的成员,有义务通过立法制止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适应了国际趋势的需要。
市场交易中的欺骗。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采取假冒、模仿、虚假等手段,使他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并在这种错误的基础上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假冒”是指故意、彻底抄袭他人的商品或企业名称,无意与自己的商品或名称进行合法交易。“仿制”是指使用与他人企业或者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商标的行为。“假”是指商品质量和产地与现实不符的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属于欺诈交易。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使他人误认为假冒者的商品是他人注册的商品而购买,必然影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者的销售,从而形成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无论如何,无论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后是否实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都可以依据该条予以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产地。认证标志是指产品提供者将其产品提供给国家行政机关或具有权力或职能的国家权威机关认可的机构,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证明产品、工艺和服务完全符合规定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并以证书或标志作为证明的行为。认证标志是对产品质量的评价。一方面,这个评价是对企业劳动的肯定。但最重要的是给企业的产品带来公信力,向用户和消费者传递可靠的信息。总的来说,经过认证的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是很有竞争力的。鉴于认证标志的信息功能,竞争对手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导致市场交易中对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产生误解,从而欺骗消费者。这种误导是通过伪造实现的虚假陈述。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目的是在市场交易中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当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名牌标志是证明其产品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标志。名牌标志具有产品的荣誉,这种荣誉是政府授予的,所以它能以其优质的标志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比如,未取得国家授予的名牌标志而伪造或使用名牌标志,一方面是对政府授权的否定,另一方面是将带有名牌标志的产品与伪造混淆。混淆是手段,目的是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所谓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是指非法制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获得国际荣誉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或者未取得认证、优质产品、国际奖项、生产许可证等而使用相应质量标志的行为。,都是骗人的行为。所谓伪造产地,是指在一个地方生产时标注B的地名的欺骗行为。
虚假宣传的行为表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
所谓广告,就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生动形象地介绍商品的质量、生产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有效期限、产地等具体内容。从积极意义上讲,可以传播商品的相关知识,传递市场信息,从而引导消费,扩大流通,方便消费者生活,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然而,虚假广告是一种不公平地损害竞争对手的竞争地位或提高其竞争地位的广告形式。虚假广告违背诚实守信的商业行为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危害最大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近年来,利用广告欺骗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已经到了祸国殃民的地步,成为一大公害。据中消协统计,虚假广告约占所有客户投诉的4%。如果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顾客和消费者就会走入误区,购物需求的使用价值就不能很好地实现。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则之一,供求规则被阻断,市场运行秩序混乱,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权受到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说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都是广告中含有的内容,广告可以通过这些内容宣传商品的信息。如果内容不真实,商品的信息就是虚假的,消费者得到虚假信息后会对商品产生误解。商品的构成、性能和用途可以代表商品的基本特征。一般来说,广告应该把这些特征作为商品的真实信息传达给受众,但内容不真实的广告极大地美化了这些特征,被美化的商品特别受消费者青睐。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与商品的来源有关,这也是广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能影响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意愿。如果广告在商品来源上欺骗,消费者可能会因为误导性广告而将劣质商品视为知名商品,这当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现在我国有广告法来规范广告行为,但还是要把虚假广告的宣传归为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