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繁荣技术市场,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术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鼓励开展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技术交易和技术信息交易;鼓励境外、省外组织和个人进入本省技术市场从事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域、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发展技术市场与技术交易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技术市场规范第七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第八条 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技术交易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技术交易双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进行交易。

技术交易活动可以通过技术交易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招标会、科技集市、常设技术市场、网上技术市场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十条 技术交易出让方必须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持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中介方应当保证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第十一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假冒、冒充专利技术;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

(四)做虚假广告、宣传;

(五)串通招标、投标;

(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技术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提倡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订立技术合同。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第十三条 鼓励兴办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第十四条 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交易服务范围;

(三)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和科技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第十六条 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情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第十七条 技术市场各类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培训等自律性管理,提供技术交易信用服务,定期公布技术交易当事人的信誉信息。第十八条 鼓励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成果入股、高新技术企业产权转让、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以及含有技术参与的并购业务,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资本的结合。第四章 技术市场发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扶植、指导、监督,促成行业自律,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第二十条 企业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摊入成本。

事业单位支付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技术合同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进行认定。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认定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定技术合同不得收费。

技术交易当事人持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技术交易的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禁止利用无效技术合同或者虚假技术合同,以及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