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
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第三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本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没有起诉而被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3.证人型第三方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方。
扩展数据: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l、在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
3.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必须是参加他人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中国法院网-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