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我省多个软件行业(含集成电路行业)的专家发起,由我省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本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风尚的原则,加强本省软件行业(含集成电路行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软件开发的工程化、软件产品的商品化和集成化、软件生产的企业化和软件企业的集团化;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省软件产业;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开展行业内各项活动,服务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信息产业厅,登记主管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协会接受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会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435号,省人大办公楼13楼,邮编230022。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议。
(二)讨论并提出制定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合理化建议,积极宣传和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
(3)制定行业规章制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倡导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四)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和修订行业相关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并推动标准的实施。
(五)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和反馈本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优秀软件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倡导软件开发有偿合作、软件产品和成果有偿转让,吸引风险投资,促进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稳步发展。
(六)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七)调查分析软件企业税收和产品价格,提出税收和产品价格调整意见。
(八)组织本行业的技术交流。
(九)组织收集和分析行业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开展软件企业调查统计、市场调查预测、信息交流,组织编制行业经济技术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软件知识产权法规。
(十一)总结交流软件业改革、运营和管理经验,表彰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促进管理现代化。
(十二)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三)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软件产品出口,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推动我省软件产品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十四)提供软件产品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十五)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成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在本省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应用、销售服务和系统集成以及信息技术和软件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市软件行业协会经申请可成为团体会员,省内外热心参与本协会工作的软件专家、知名人士可推荐为名誉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协会;
(3)对我省软件产业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3)理事会授权组委会发放会员卡。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协会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协会的宗旨和工作原则,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规章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推荐名誉主席,聘请名誉委员和协会顾问;
(六)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代表大会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的工作;
(九)制定协会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在工作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日常重要和紧急事项。主席扩大会议的范围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分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软件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是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一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决议予以终止。?
第四十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01年3月2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