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知识

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所谓典当,是指典当行以其作为典当行的动产、财产权利进行质押或抵押,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典当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典当行利息、偿还典当行、赎回典当行的行为。一般来说,典当是以财产作为质押,在固定期限内进行借贷和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货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客户偿还本金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保管费、保险费及利息等。)在约定的时间内,可以赎回典当物。

典当的历史演变

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堪称现代金融业的鼻祖,抵押银行的前身。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典当活动和形成典当业的国家之一。据考证,我国典当业最早萌芽于两汉,始于南朝佛寺的寿库,兴于唐五代,立于南北朝,盛于明清,衰于清末民初,50年代被禁,但在当代改革开放中又复兴起来,经历了1600多年的历史沉浮。1978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典当行恢复营业。1995公安部发布《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公安部监管典当业。2000年后,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工商企业移交原国家经贸委集中管理。2001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情况,制定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2003年机构改革后,典当业监管由商务部负责。清代,典当业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成为遍布全国的重要借贷组织。康熙的时候,根据税务数据,中国的典当至少有两万人。乾隆在北京的时候,北京内外官民开的典当行就有六七百家。鸦片战争后,由于城乡民生日益贫困,典当业分为典当、典当、质押、典当、典当等不同层次。最大的是典当行,资本多,赎回期长,利息轻。它接受不动产和动产作为抵押,抵押金额没有限制。典当行只接受动产抵押,且有给付金额限制;再次是品质店(山西安徽叫品质,广东福建叫压榨);典当行最小,赎回期最短,利息最高。由于清政府征收的税收和捐赠数额不断增加,分摊额根据商业规模而有所不同。为了减轻负担,摆脱典当行行规的限制,新典当被称为质铺或典当行,原有典当的一部分被更名为当铺,各种界限难以区分。此外,还有一种所谓“代当”,又称“代穗”或“接典”,多设在乡镇,如大典当的分支,称为“本代”;与典当行签订合同经营质押代理业务,称为“客户代理”。卒

借款人去典当行借款,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的燃眉之急,也有用于个体小生产者的小规模经营或农民的生产。借钱时,必须先送去实物验货作为质押,典当行会交“当票”,上面会注明物品和抵押物的价格,作为典当行到期赎回抵押物的凭证。为了让外人认不出来,用特殊字体写当票。东西是新衣服的时候,一定要写成旧衣服,或者标明“破烂”;照常写铜铅换金银;对于器皿,用“废”字。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和典当行的规模,各地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和利息水平各不相同。期限一般从六个月到两年不等。大部分贷款金额是抵押品价值的50%左右。如果到期无法赎回,则成为“死卒”,抵押物被典当行没收。按照清朝官方规定,典当利息每月不得超过三分,但实际上大大超过了,利息要按月计算。再过几天,加上一月的利息。典当行在收钱、付款的同时,也以所谓“轻出重入”或“折价出满入”的方式盘剥典当行。出借现金只按94折、95折甚至10折支付,户赎回时必须全额支付,利息按全成本计算;此外,还有各种附加费用。而且抵押物价值越小,赎回期越短,利息最高,所以贫困劳动人民也是最受剥削的。乡镇典当行也以粮食粮食为资本或与大囤户勾结,进行粮食借贷、交易等投机操纵活动,农民要承担实物损失和进出口差价。典当业的残酷剥削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虽然政府对典当行进行保护和扶持,但哄抢、焚烧典当行等事件仍时有发生。早期典当业多为独资,资本从几千到几万不等,几乎为山西、

陕商(俗称陕山帮)和徽商。封建官员和贵族官僚也视其为流动资本的有利场所。内政部在北京开设了十几家官方典当行,地方政府也通过官员设立了自己的典当行。国库和地方国库往往会拨出一部分官方资金给经销商赚取利息,称为生息银,利率大概在百分之七十八到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典当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干曾将此银交与布商陈经营典当;乾隆朝大学士小沈阳,拥有七十五家典当行;光绪年间,买办大商胡有二十余家典当行,分省经营。典当行体现了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高利贷资本活动。官方资金连本带利的存款,一度是这种高利贷活动的强大支柱;一般典当商还可以发行自己的银行券和钞票作为信用工具,所以他们的贷款额(俗称“架子资本”)远远超过自己的资本。后来官行开业,行与行的业务发展,官存减少。在银行和银行的支持下,原来的典当行和典当行逐渐衰落。光绪十四年(1888),京外各省典当约7000人,比前期少了不少。1912年,中国注册典当数量减少至4000余家。典当行的数量不断增加,经营重点也逐渐从城市转移到乡镇。

现代国家的典当行管理

目前注册典当行管理非常严格,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由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典当业务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从事产权质押典当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典当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货币资本,不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制度:

(a)检查文件(照片)的接收、更新和赎回系统;

(二)典当检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调查核实制度;

(4)可疑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的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并具备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在营业场所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配备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储存仓库和保险柜(柜、仓);

(4)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从事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05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当向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每个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

1)在经营方式上,典当更加灵活多样。原则上贵重物品或产权可以典当;

2)典当贷款手续简单快捷,一般几分钟到三五天不等;

3)贷款用途不同。典当贷款多用于救急,银行贷款多用于生产或消费。

4)典当时间一般较短,5天到6个月不等;

5)典当除利息外,一般按典当的一定比例收取综合费用。

什么可以典当?

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有价值的物品或产权依法可以典当,但不同典当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不一样。一般来说,房地产、股票、公司债券、存单、车辆、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相机、大宗物资等。可以典当。与人们通常想象中的旧典当行不同,现代典当行一般不接受旧衣服。一般来说,生物是不典当的。典当综合费和典当利息呢?

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需要有偿使用。典当行一般对典当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典当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典当的3、0%。综合费在典当时代扣,典当利息一般同期上浮30%。具体收费和利息标准会根据不同典当行、不同业务类型有所不同,客户以典当行公告为准。如何办理典当手续?

它的基本过程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三个部分:交、收、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典当行应当向典当行交付有效凭证。

2.典当行接受典当鉴定。

3.双方同意对价格、典当金额、典当期限进行评估,确认法定利率标准。

4.典当行应当保留典当行的典当凭证。

5.典当行向典当行发行典当品,向典当行发行典当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典当业务需要提供证书和办理不同的手续:

1,民品:身份证原件,最好有发票,可适当提高现价。

2.房产:户主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实地查看房产很有必要。

3.股票:本人身份证和深沪股东账户卡一般都是合约监控。

4.车辆: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汽车证件。

5.材料: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财产证明。

注:民用产品为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电子产品、钟表、照相机等。

典当期有什么规则?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时间最短为5天,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最长为6个月。典当到期后,客户可以选择在5日内赎回,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续保。

什么是绝对?如何处理被绝对拒绝的事情?

典当期满或者续当期满后,典当行应当在5日内赎回或者续当,预计不赎回或者续当是绝对必要的。典当后,如果典当物的评估价值低于3万元,典当行可以自费变卖或折价。典当财产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可以由典当行在双方事先约定后进行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和典当行的本金和利息后,剩余部分返还典当行,不足部分向典当行追偿。

典当行业概况分析

典当是指典当人将其动产和财产权利作为典当物质押或者将其不动产作为典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典当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典当行利息、偿还典当行和赎回典当行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日益突出,古老的典当行业以崭新的面貌重新崛起,发展势头良好。1987 12,在从中国大陆消失30多年后,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华茂典当服务行首次成立。此后,典当行的设立席卷全国。因为当时申请成立典当行非常容易: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就可以在工商局完成企业注册,所以几年后,全国的典当

行数猛增到3000多。

中国是金字塔型社会,低收入者最多,中等收入者次之,高收入者很少。目前典当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主,新三项主要是房产、车辆、股票、机器设备,其次是金饰、手饰。典当金额从几百万到几百万元不等,其中几万到几十万占大多数。2006年,全国典当业形势良好。典当行总数增加,规模扩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注册资本总额246亿元。2006年,2,052家典当行的营业总额达到960亿元,比上年增长40%。截至2006年底,* * *全国共有134家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了一批服务特色鲜明、专业分工、连锁经营、管理创新的品牌典当行。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民营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典当资金周转周期和总量都远好于同等资金规模的内地省份。2007年上半年,中国典当业继续平稳快速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总资产862亿元,同比增长12.7%;上半年典当总额446543.8+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254亿元,同比下降7.7%;利息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长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000人,同比增长40%。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典当行1239家,典当总额354.9亿元,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比例比全国高两个百分点。从业务构成来看,动产质押典当金额为6543.8+008.3亿元,占典当总额的24.7%;房产抵押典当金额236亿,占典当总额的53.6%;产权质押典当金额占总典当金额的265,438+0.7%。从经营对象来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行业的主要服务对象。共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典当3.8万笔,同比增长18%,典当金额222亿元;向居民提供典当服务99万人次,同比增长8%,涉及典当金额6543.8+099亿元。总的来说,典当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很看好的。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典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典当业务主体、典当交易量和典当金额不断增加。同时,典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模式灵活、对中小企业几乎零信用要求、配套服务全面等三个明显特点。因此,其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典当接受范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抵押;

(二)产权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业务(不含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四)限售商品;

(五)鉴定、评估和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a)非必需品的销售以及旧货的购买和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装备;

(五)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产;

(六)国家机关颁发的除职称证书以外的证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七)住户无所有权或未能依法取得财产处置权时;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必需品

(一)关于典当立法管理的争议据说,中国的典当业起源于南朝,经过一千六百多年的风风雨雨,又重新发展起来。然而,自四川成都华茂典当行的成立标志着典当业在中国的复兴以来,典当业是否应该统一立法一直伴随着争议。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一度被取缔,不再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典当业。对于民间仍然存在的一些典当行为,应该跟随政策和司法解释进行调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87第58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20条都肯定了典权制度。典当业重新兴起后,如何通过立法对典当业进行监管,一直众说纷纭。政府方面,典当行最初被视为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严格的管理政策。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接手典当业监管,宣布“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资格”。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了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物权业务。2003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成立后负责典当行业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更迭,典当企业的角色定位从“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更特殊工商企业”的转变,既是机构改革的需要,也主要反映出政府管理层对典当行业的性质还没有达成稳定的认识。在法学界,对典当业的立法形式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个是在《物权法》“质押章”中增加“商事质量”一节。二是制定典当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于2002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7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没有关于营业质权的规定。2005年2月,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克服典当管理规范效力不足的缺陷,在梁慧星教授和王黎明教授起草的《物权法(草案)》中专门设置了营业质权。如果通过这一规定,短期内不可能出台典当行业专门立法。但是,对于“营业质权”的相关规定能否涵盖实践中的“典当”行为,法学界也存在不同看法。在《物权法草案》的四次审议中,关于“典权”的规定两次写入,两次删除,可见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关于典当的立法争议确实很大。正是政府和法律界对典当业的不确定性,导致典当业一直没有在法律的高度得到调整。当典当业务与上游的银行担保业务和下游的寄售业务发生纠纷时,很多正常的典当公司也因为现有措施的无效而成为法律管辖的飞地,一些新的业务如股票质量的处置也没有法律依据。

(2)措施的水平和有效性低。我国典当行业虽然得到了快速恢复和发展,但由于管理规范水平低、效力低,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办法》从法律层级和效力上属于行政法规,低于法律法规。这在立法管理上至少产生了两个不利于典当业发展的后果。第一,不能阻止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关规定,会导致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二是当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时,效力是按照规范制定机关的级别确定,还是按照规范颁布的时间确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企业在依法经营时无所适从。这就是现实。由于没有统一权威的国家立法,虽然《办法》对典当行的性质、主管部门、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业务范围、经营方式、处罚等进行了全面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尤其是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其依据会有所不同。由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行业规定与各省市地方立法规定的原则不同,典当行业经营发展中的纠纷增多,部分典当行的效力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的“批复”予以肯定。比如19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如何处理的批复》、19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不禁止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批复》等等。这种权宜之计的管理方式降低了企业管理的效率,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经营。

(3)《办法》的一些重要规范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办法》的一些重要规范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虽然《办法》允许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但《办法》并未明确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办法》第五十三条一般规定,典当物属于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按此时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什么是“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无法操作。对典当商的损害赔偿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大大降低了《办法》作为特别法的作用。根据《办法》规定,典当行应当在房产、汽车绝对无法取得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在典当实践中,典当人往往拒不履行义务,原因在于《办法》与公安部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缺乏上位法的衔接。此时,如果典当行单方面办理过户手续,通常会被有关部门依法驳回。《办法》中还有很多这样的规范过于抽象,不便于操作。与其通过权力有限的部门制定具有高度有效性的详细实施细则,不如制定一部权威的商事守则来解决这些问题。此外,通过制定典当法,也可以为典当人提供更有保障的权利救济渠道。比如,当正常的典当行遇到相关部门的法律拒绝、阻挠和消极不作为时,典当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四)与典当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调整我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关于质量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经营的规定。由于国务院“多重政策”,这些规范没有很好地衔接或相互冲突,从而影响了典当行业的健康运行。其中,《办法》与《担保法》的冲突是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关键的冲突。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权属于营业质权的一种,流动协议无效。根据《办法》规定,典当不仅是一种业务质押,出质人还可以获得不动产抵押,质权人可以获得融资,说明典当行因典当行而享有抵押权。这种情况下,典当公司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办法》?从法律效力层面来看,前者无疑比后者更有效,但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来看,后者应该优先于前者,所以典当商无所适从。

编辑本段的紧迫性

从典当行业的业务创新来看,一些业务已经脱离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监管范围,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典当法,提高典当管理的立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