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一种错误行为。在国外学者对狭义侵权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有三种学说:一种是过错行为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侵权的概念。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弗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约,法院会以损害赔偿诉讼的形式为这种过错提供救济。”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私法上的过错”。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理论主要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比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的角度,把侵权行为定义为最完整的。他认为:“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对这种侵权行为的补救办法是对未付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因此,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针对普通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当事人自己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三是过错责任论,认为过错只是侵权责任的基础。在法国,大多数学者通常认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实施该行为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从广义上讲,侵权行为是责任的基础,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规定的责任。从广义上讲,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责任,还包括行为人基于公平原则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也是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来看,既包括因过错而产生的责任,也包括无过错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广义的侵权行为概念。采用这一概念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在讨论侵权概念时都必须包括在内。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侵权法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有必要从广义上理解侵权的概念。
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确实有意义。但在我国民法中,“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公平责任。由于我国法律不承认完全的无过错责任,所以无过错责任通常指的是严格责任,而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不忽视过错,仍然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作为抗辩理由。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严格责任不是不管过失。德国学者冯·贝尔认为,侵权法中可以包含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从广义上讲,考虑过错的责任也可以包含严格责任。[8]真正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指《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
行为分类
(1)按组成元素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因此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责任条款。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根据民法的特殊责任条款或特殊民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权对象分
侵犯财产权:包括侵犯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利:包括对他人身体和心理的侵犯。
(3)按照造成危害的人数。
个人侵权行为:只造成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 * *侵权行为:造成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根据行为的性质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积极行动的形式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侵权: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