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反垄断法适用例外的范围。

简述反垄断法适用例外的范围如下:

1,特定经济部门,特定经济部门一般指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电力、交通等;

2.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低迷时期为了调整产业结构而进行的并购,以及在发生严重灾害和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

以下对象不适用反垄断法:

1,具体经济部门。一般是指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益事业,其他不应该过度使用的分散波动的农业和自然资源开采行业也属于这一类;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限制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利益,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处罚;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低迷时期为了调整产业结构而进行的并购,以及在发生严重灾害和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此外,反垄断法一般对企业之间为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而进行的合作、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行为、国内企业之间在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协调行为予以豁免。

综上所述,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等方式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