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抵押和质押的异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律规定的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车、船等。);质押物主要是动产。2.抵押登记后才生效,质押只需要占有。3.抵押仅具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押中的质权人不仅控制质押,还体现了留置权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物多是直接出售。

另外,两者的定义在我国担保法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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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从本质上讲,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方式,但两者也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为质权人。

细分的区别在于:

1.权利的不同性质: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物的限制。该权利的性质是附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押是将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维持占有为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押是在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而不是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所以设定质押的权利往往仅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主题是不同的: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车、船等。);

质押物主要是动产。

3.生效条件有所不同:

抵押登记后才生效;

质押只是占有;不需要注册,从交付开始生效。

4.保障效果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在质押中,质权人不仅控制质押物,还体现了留置权的效力。

5.实现权利的不同方式: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多是直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