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的地理环境

日内瓦是许多国际组织的所在地,包括联合国欧洲总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难民署、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世界气象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会议联盟、欧洲核研究中心、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教会协会、互联网虚拟图书馆、世界经济论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艾滋病协会。

日内瓦是国际联盟(1920-1946解散)的所在地,最初在威尔逊宫,后迁入万国宫,此后一直是联合国所在地。许多跨国公司,如宝洁、雪兰诺、Firmenich和Givaudan,都将其欧洲总部设在日内瓦。日内瓦公约是1864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一系列保护平民和战争受害者的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楠特描述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菲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战时伤病员救护问题的重视,倡导各国建立救护团体。1863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中和”伤员和医护人员。

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署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受伤的士兵不论国籍都应得到接收和护理。上述公约在1906和1929两次修订补充,形成了《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日内瓦公约》和《战俘待遇日内瓦公约》。

1949,12年8月,63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将原来的两个公约扩大为四个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1号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三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

截至1994年底,* * 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缔约国。该公约被视为国际主义人道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中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性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公约,并对公约作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替代必须得到被保护人母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移交他国后,不应免除原拘留国的责任;被占领地区以外的平民也应受到《公约》的保护;战犯不允许享有战俘的地位。日内瓦四公约于2004年6月65日生效。

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于1977年6月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78年2月7日生效。在1864日内瓦公约的基础上,1906、1929和1949日内瓦公约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发展成为1949日内瓦公约,即: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 * *正文64条,附件2个,主要内容为:确认在任何情况下敌方双方伤病员都应得到不加区别的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伤害或暴力,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进行生物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援助和护理;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设备和人员不可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和白底红狮、太阳标志。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号日内瓦公约第2号;* * *正文63条,附件1,是对海牙公约1907的修订和补充。它与第10号公约完全相同。1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只是结合了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公约只适用于船上部队,日内瓦公约1规定的原则和规则仍然适用于登陆部队。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的《日内瓦第三公约》;* * *正文143,附件5个,是对1929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有:战俘受敌国管辖,而不是受俘虏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管辖,所以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给予他人道的待遇和保护;战俘的个人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仍应由战俘保管;囚犯的住宿、食物和保健应得到保障;战俘可以被拘留,但除非受到刑事和纪律制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和侮辱性的劳动;战争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拖延;战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公约》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在对一个人的战俘地位有疑问的情况下,在主管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他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号日内瓦公约第4号。* * *正文159,附件3。1899的第2号海牙公约和1907的第4号海牙公约(见海牙公约)的附件中只有一些关于保护平民的零散规定。该公约是对这些规定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被允许安全离境和确保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和村庄;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习俗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劫持人质。

上述四项公约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于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50、10、21年8月生效。截至8月,1994,* * 187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