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哪些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2.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

3.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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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某些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定的原因:

这是因为此类事项关系到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各合伙人的切身利益,不能由一个或几个执行合伙人决定,否则会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在合伙企业管理中,一些执行合伙人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这些禁令,擅自决定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合伙人的侵害,结果要么是部分合伙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要么是合伙企业经营陷入被动,有的甚至影响合伙关系的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擅自处理本法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的事项,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合伙人擅自从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事项的,其行为无效,该行为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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