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竞业禁止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介绍如下:

竞业禁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具体来说,竞业禁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与原单位本身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在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生效。

需要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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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对竞业禁止存在误解。比如他们认为可以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无论职位高低都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获得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以及其他容易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营销人员、会计、秘书等。

建议入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