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以女儿的名义出资入股。如何处理控股协议,让女儿们独享股份的全部权益,女婿无法染指?

女婿不同意,就不能达成协议。这是份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份额中获得的收益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享有全部权益,可以办理协议,即父母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给女儿钱或股份,这样股份就是女儿的,投资收益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和奖金;

生产经营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