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约

互联网条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宗旨是更充分地保护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旨在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的权利。

生成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版权和邻接权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互联网条约》,并于2002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近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条约于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

各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协调规范,以国际条约为主导的知识产权法全球化已经不可阻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或将要在TRIPS协议和其他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开始修改和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共同构建21世纪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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