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章程

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章程

(修正)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英文名为Chinese Snack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英文简称为CS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休闲食品连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联系和团结休闲食品生产企业、连锁销售企业、连锁经营咨询研究评估机构和热心食品销售连锁事业的人士,推动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发展。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

(一)为休闲食品连锁企业的发展、推广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促进集团成员增强品牌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品牌价值观;

(三)宣传品牌和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和法律法规;

(四)研究开发与提高品牌保护相关的信息技术和防伪技术;

(五)促进休闲食品生产企业、品牌经营者、品牌连锁企业和食品链专业人员之间的学术流动和技术合作;

(六)受政府、消费者、厂商、服务团体等委托。,组织品牌识别、鉴定、评估、调查等事宜;

(七)维护会员权益,开展服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活动;

(八)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高层次会议、论坛和商务活动;

(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会;

(十一)为境外企业和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各种品牌和经济咨询服务;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成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和食品制造等相关企业;社会团体成员是指与休闲食品链相关的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从事休闲食品连锁品牌管理的行政人员、企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五)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七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加入会员的通知后,应按期缴纳会费;

(4)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卡。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职业道德,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活动,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的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卡。拖欠一年,经催缴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和取消会员资格;对于取消会员资格或被除名的会员,其会员卡将被收回并在协会内部通报。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可从成员中选举产生,并可以是协会注册时的同一发起人或法人团体;经主席或秘书长同意,可以由其他人或团体担任董事。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a)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不分国籍,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四)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建立常设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工作年龄,必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由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是本协会的代表。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候选人,提交理事会表决;

(五)本人或委托代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任命书和任命书;

(六)及时研究解决需要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1)秘书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经会长批准任命;

(四)提名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任命;

(5)处理日常事务;

(六)主持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和理事会会议,审批合作联盟的资金收支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第五章资金和资产

第二十八条资金来源:

(一)会费、会议费、管理费和服务收入;;

(二)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民众、厂商、社团、企业、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4)政府资助;

(五)项目设立收入、租金和股息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资产:

(一)协会依法拥有和管理协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依法形成的资产产权及其收益是协会的资产,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

(二)协会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协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经费支出依法依规执行,协会的设立、建设和发展支出实行预算管理。重大项目支出由秘书处计划,常务理事会批准,秘书长和主席批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章程的修改

(一)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宪法的最高依据是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结社法。

第七章解散和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解散:

(一)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二)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财产的处置:

(一)注销登记后,待本会全部债权债务分配完毕,清算工作即告完成;

(2)在执行董事组成的清算组的监督下,经出资人同意,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清算组审议,返还出资人或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或捐赠给慈善机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