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专利申请被驳回→专利申请复审(3个月内)→形式审查→专利复审预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驳回决定维持或撤销→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的一种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复审请求,并作出决定。请求复审的案件包括因不服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并且必须在收到驳回通知后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驳回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另一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后驳回发明专利申请,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应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原审查部门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复审请求视为撤回;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复审决定,维持原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者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复审请求人可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