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价值评估中,影响专利价值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法律因素
主要包括:(1)所有权的完备性,即专利权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的所有权的完备性。所有权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2)法律保护的程度,包括两个方面,专利的状态和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专利的状态是指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状态,无论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实质审查阶段还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到后期,其价值越大。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程度不同。由于发明专利通过了实质审查,获得专利证书后,抄袭他人专利或被撤销的可能性较小。与其他两种专利相比,它的技术含量更高,申请周期更长,权利人面临的风险也更大,因此其价值相对较高。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反映了权利要求的质量问题。有些权利要求是完整的,更好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有些权利要求不完整,只保护专利权人的部分权利。(3)剩余使用寿命,一般应采用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和法定使用寿命中较短的一个来确定剩余使用寿命。使用寿命越长,其价值越大。
2.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主要包括专利的创新程度,即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的发展阶段;技术的竞争优势是指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关键的技术诀窍,且技术复杂性高,且这种技术诀窍不易被分析、测试和模拟。因为技术的超额收益主要体现在它的垄断收益上,技术越有竞争力,它的垄断程度就会越高,技术产品的市场份额也会相应地更高,所以技术产品很难被替代。
3.工业因素
主要包括产业化程度(1),即技术产业化的难易程度,实施条件是否苛刻,越容易产业化,专利技术越容易实施,专利实施的可能性越大。(2)国家政策适应性,即技术实施所在行业与国家产业政策的一致性。专利只有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才能得到国家和地方的支持,专利才会迅速形成产业。国家越鼓励行业发展,技术实施的价值就能越快发挥出来。(3)产业应用范围主要指专利技术现在和未来可能应用领域的大小。应用范围越广,其价值越大。(4)技术产品被市场接受的程度。市场需要的产品越多,技术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4.特殊因素
某些行业的特殊因素,如药物认证、临床试验、网络安全技术的相关批准证书等,对专利权的价值也有很大的影响,因为这些特殊因素是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必要要素。
这些因素都是评估知识产权时应该考虑的,也是知识产权未来价值的关键。
专利出资入股流程一、专利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出资形式用于企业的设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股东* * *签署公司章程,约定各自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
3、工商注册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相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转让手续。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有效状态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定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定价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二、专利投资的若干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投入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由验资机构验证。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方式作价出资。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投资入股的对象。但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标的,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三、专利技术入股的认定。
股东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是签订合同,制定公司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签订合同、章程,就受到章程的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必须对专利技术进行价值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办理专利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依据专利权转让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以专利转让登记和公告程序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是以股东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专利转让合同作为专利转让的依据,有的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程序的依据,容易引起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争议。
四、专利权能否作为股东出资的标的。
专利实施权是由专利权衍生而来的一种权利,是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实施权转让给他人,他人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通常,被许可人要支付对价才能获得专利使用权。正是因为专利利用权具有被专利权人转让给他人的特性,与专利利用权分享股份比与专利权分享股份更简单。因此,以专利使用权作为资本进行入股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以专利实施权入股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1)股东和专利权人是一样的。如果专利权人发生变化,股东也会发生变化。
(2)股东保留专利权,在企业成立时将专利实施权作为注册资本转让给被投资企业。股东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
(三)股东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转让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权的内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通过一般许可的方式约定专利实施权,也可以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确定专利实施权的内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指向的专利实施权的转让不需要登记和公告。
(4)专利权人可以就专利实施权的转让收取费用,该费用应当作为股份收取,以取得股东权利。
(5)专利利用权不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侵权的效力,其权益只能由专利权人即股东行使损害赔偿权来实现。由于专利实施权的可操作性,也被理解为专利技术。因此,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专利实施权成为股东出资入股的对象存在很大的法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