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

(1)办公室和行李办公室

协助医院领导组织、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事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负责市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和本市全国、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本市CPPCC委员、CPPCC委员的提案;负责文秘、机要、机要、档案图书等工作;负责微机网络等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干警的出境审核和管理;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外事活动和外事接待的安排;负责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业务。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专用物资设备的管理和发放;指导和监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装备现代化和枪支弹药管理工作;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制定并组织实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财务装备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并协助县区党委抓好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负责审批全市法官的评定和晋升,办理法官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审定;负责本院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的组织和对决定的监督;负责人民法院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市法院系统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创模活动,负责落实《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

政治部下设组织人事部和教育培训部。

(3)立案庭

依法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登记、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依法审理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证据和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4)刑事审判第一法庭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依法协调指导相关大案要案;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5)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勤工俭学犯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协调指导相关大案要案;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三庭(少年案件综合庭)

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负责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和省法院二审保障工作。

(7)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及相关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指导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一审、二审商事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

依法审理涉外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10)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理债务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五庭。

评估已结案例。

(十二)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及其办事机构)

依法审理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审查和处理索赔和申诉案件;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12)环境保护法院

管辖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十三)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审判庭

办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各类案件。

(14)审判监督法庭

审理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再审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刑事、民事(知识产权除外)判决的再审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十五)执行局

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委员会由第一执行法院、第二执行法院和第三执行法院组成。

执行局实行局长负责制,负责全市执行工作,对执行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全面管理全市执行案件和行政事务。

第一执行法院和第二执行法院负责执行执行权,即调查、控制产权、罚款、拘留、调查拒不执行罪、恢复案件执行权。

执行法院行使审判权、监督指导权、财产处置监督权和案件分配管理权。协助执行局行使分案权;处理执行裁决的异议和复议案件;处理晋升、指定、暂停和终止案件;确定拍卖财产的底价和低价,监督财产处置权;案件的管理、分配和多缴情况应当报送审批机关;处理涉及信访的案件;异地执行审批权限;对县法院执行工作的评价权和建议权;组织、策划、指挥全市实施活动,处置突发事件;管理、监督和更新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执行网络;执行局行政事务管理,筹备执行会议和全市例会,起草制度等综合材料,来访接待,讲解,车辆管理,执行楼安保洁等。

(16)信访办公室

审查对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起的各类上诉和再审申请,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和有关审判法庭处理;负责司法协助;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

(16)研究室

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就适用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请示或回答问题;负责汇总综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讲话和报告;研究和收集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和分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信息、调查和司法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史志的编纂工作。

(十七)审判管理办公室

承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与审判管理有关的事项

(十八)技术室(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九)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看守法庭、押解罪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相关法院和执行局开展相关事务;负责维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秩序和本辖区的安全;动员和指挥基层人民法院法警完成重要任务;管理司法警察培训基地;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法警支队下设:警察署、警察训练署、警察署和直属大队。

警务室职责:负责思想政治教育、警衔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警察训练科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法警训练、训练计划、信息、调查宣传、警力调整、调度和使用;

警务部门职责:负责警务装备、标志和服装的管理,司法警察训练基地和综合事务的管理;

直属大队职责:负责看守法庭、押解罪犯、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相关法院和执行局开展相关事务;负责维护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秩序和本辖区的安全。

(20)机关党委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二十一)纪检组、监察室

检查、了解并向法院党组织和纪委反映全市法院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执行国家纪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是否违反行政纪律。

(二十二)法官学院

负责组织法律专业教育;法官培训,制定法官培训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市法院系统人员积极参加上级法院开展的各类培训。科研活动,根据国家法官学院和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对学术论文的安排意见,组织调研、撰写、修改和选题。

法官学院有一个办公室和一个教务处。

(二十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陪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