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法律分析:

1,工资和奖金。“工资”是指按国家在岗工资总额计算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金、规定标准的津贴和补贴。“奖金”是指国家、政府等权威机构对做出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奖励,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民法典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涉及夫妻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收入* * *相同,所以如果没有法律约定,婚后收入(包括个人投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入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的,但都是可以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物的物权”,所以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可以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照顾付出劳动一方的权益。此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未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按照知识产权分割实际所得财产的权利。至于人身权、表演权、播映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其他权利。在著作权中,如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在专利权上不能分割为夫妻。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未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的补偿应一次性支付。

4、财产的继承或赠与。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者赠与人能够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殊指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85条子女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的,由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承担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