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是否需要以32号令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比例增资?
第一,企业的增资和资产转让也明确进场了!
32号令发布前,企业产权转让的进场交易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增资众说纷纭,地方SASAC也对资产转让是否应进场交易有不同规定,有的甚至没有。32号令对此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相比,32号令要求的进场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进一步明确企业资产转让原则上也应进场交易。
二、如何把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范围?
32号令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100%的国有独资企业;上述单位、企业单独或者* * *共同出资,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一方为第一大股东;以上所列企业投资50%以上的各级子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第一大股东,并能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实际控制。
第三,产权交易要按规矩来!
◆企业产权转让如何审批?
32号令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其中,因产权转让,国家不再对所出资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公司产权转让的管理制度,并确定审批权限。其中,主营业务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经国家出资企业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转让方为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不同国家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况,经相关股东协商后,由其中一个股东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什么是产权转让的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32号令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信息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的正式披露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应在转让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设置受让条件一定不能任性,受让条件的问题一定会有解决的办法!
32号令规定,试图改变产权交易中随意设定受让条件的乱象,要求在产权转让中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定资格条件。如果真的需要设置,不得有明确的指向,也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资质条件的相关内容应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未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给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批准转让的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分期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是有代价的!
32号令要求交易价格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实有困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用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资金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延期支付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支付期限不超过1年。
◆令32叫你宣布产权交易结果!
32号令要求,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公告交易结果,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有限制!
产权转让原则是公开的,非公开的协议转让除外。32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主营业务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需要转让企业产权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与其各级控股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内部重组整合发生产权转让的,国家出资企业经审议决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4.什么情况下适合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
32号令规定,除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审批、审计评估、信息披露、投资者选择、交易结果公示、非公开协议增资等事项外,与产权转让的规定相同或相近。还限制了企业自主决定的非公开增资,即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制和实际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经审议决定后,由国家出资企业做出决策。
五、企业资产转让还是得按章办事!
◆转让、批、批、批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超过一定数额的生产设备、不动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有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确需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者特定行业资产的,转让方应当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批。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确定资产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需要注意什么?
底价高于654.38+0万元、低于654.38+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654.38+00个工作日;底价高于654.38+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转让的条件和支付要求太严格!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定资格条件。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
第六,交易机构的工作不好做!
除符合规定条件并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并公布名单。交易机构将难以承接所在区域的所有产权交易业务,竞争态势将加剧。工作很辛苦!
七、专业的事情还得交给专业人士,法律意见还是要的!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时,要求其再次提交产权转让和增资的法律意见书。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32号令《企业产权转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