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交易,繁荣技术市场,保障技术交易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及其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和技术承包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提供技术交易信息、场所、网站、技术经纪、技术评估、技术招标、技术拍卖、技术交易咨询、技术产权转让中介、技术产权使用许可中介等活动。第四条鼓励建立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支持技术交易,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监督、协调和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知识产权、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场交易的技术应当有利于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开发;有利于改造传统产业,节能降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对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产权归属负责;接受技术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介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第八条市场交易的技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权利;

(二)提供虚假技术资料、检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

(三)串通招标投标的;

(四)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技术合同;

(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技术价格和技术交易服务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技术合同。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登记按照自愿的原则,实行一次登记制度。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交合同原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确认登记,并颁发认定登记证书;不符合认可和注册条件的,不予认可和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对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以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应当由行业组织或者科技中介机构承担。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为登记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技术合同登记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和认定登记机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申请国家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应当按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第十四条设立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技术经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经纪活动管理的规定。

在经纪活动中,技术经纪人应当如实、及时地向当事人提供签约机会和交易情况,真实反映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知识产权状况,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从国外引进技术签订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实施技术交易项目、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以及技术市场监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在技术交易或者技术交易服务活动中进行欺诈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和服务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