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法规,明确国家为知识产权建立什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推进和监督整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经营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骚扰、纳税、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方法新举措,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