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的审查过程是怎样的?

(1)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复审请求后,应当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请求的对象、审查请求的期限、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费用、审查理由、审查请求的格式和内容、必要时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没有提出复审请求,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过法定的三个月期限,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预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复审请求书(包括所附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提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这种检查叫做预检查。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1节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结案,并作出“预审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时提交修改文本的,预审应当首先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符合规定的,以修改后的文本作为预审依据;不符合要求的,坚持驳回决定,并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的意见。

(三)合议审查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对审查请求、申请文件以及原审查部门的预审意见进行了综合研究。在合议组审查中,合议组一般只审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

但是,合议庭发现复审文本存在可以驳回的缺陷,并附有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的,或者存在驳回决定中未指出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可以对相关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当根据该理由和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