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险种有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保险。
第二,什么条件应该构成可保利益?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认可的、可以主张的。非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视为可保利益。比如被盗财物投保了财产险,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和可实现的。只有投保人主观上存在,而客观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视为可保利益。确定的可保利益包括被保险人的现有利益和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已经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如被保险人已经购买的汽车)、现有的机器设备和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预期收益是指由于已有收益而在未来能够获得的收益(如出租房屋预期获得的租金收入、维修设备预期获得的修理费收入等。).
(3)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不能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不能用货币补偿的损失,不能视为可保利益。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法律上认可的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损害或损失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被保险人可以受益;财产受损,其利益也受损。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除了人寿保险合同。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被保险人以无保险利益的标的物投保,可能会发生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赔偿而随意购买保险,希望发生意外的情况;更有甚者,为获取巨额赔偿或赔付,采取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保险利益原则下,由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对象之间利益关系的限制,保险的目的是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