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禁令和行业限制

禁止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的竞业限制期始于聘用合同生效,止于解聘或者辞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双方的合同约定。

笔者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业务限制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包括保密协议和保密制度);期权激励协议、股权激励协议等一系列合同和协议。,并制定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规定企业高管离任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高管离任后直接上班或成为企业的竞争对手。

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属于劳动者,企业必须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企业聘请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管之间通常不愿意公开他们之间聘用高管的所有条件,劳动合同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公开。因此,企业和高管可以采用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的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聘用协议中约定不愿公开的相关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间,按月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根据司法判例,经济补偿是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条件。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数额。中国地方立法机构对经济补偿金的最低金额有不同的规定。《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由权利人与有关人员协商确定。未确定的,每年补偿费按照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有关人员从权利人处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每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单位领取的劳动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上海对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额持优先态度,没有最低金额。《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报酬不得低于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年从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根据德国民法典,当企业支付给高管的经济补偿金额为上一年度收入的一半时,竞业禁止对高管具有约束力。

由于企业高管收入高,特别是一些企业的CEO和外籍工程师,年薪和奖金都在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有的达到几百万元。一些企业对所有需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高管按照收入比例支付经济补偿,这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建议高新技术企业在与高管签订聘用协议时,通过增加其他福利,适当降低高管薪酬;对于高管来说,由于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

1报销相关费用:高管每月报销与企业管理相关的费用,超过的从高管个人月收入中扣除。收取的相关费用由财务总监审批。

公务用车: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购置车辆,承担车辆保险、保养及相关汽油等费用。

3.提供住房:企业购买住房和必要的家用电器、家具供高管使用,并承担一定的水、电、修理费。

休假旅行: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休假旅行的福利待遇。

5其他增加高管福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