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劳动者因未能追回货款而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业务员是公司员工,与公司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依赖于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到款要承担赔偿责任,则无效。业务员的销售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没有收到货款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效的。业务员的销售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收钱其实是工作的一部分,收不到款只是证明工作没有完成,有可能是不称职。?案例一:一家名为“美廉美”的韩国人经营的超市,最近因为商场关门倒闭。我作为其中一家供应商的业务员,发现美廉美有问题就及时向公司汇报,公司决定停止供货。但是大家都知道,大超市一般是不付现金的(一般是2月或3月以后,这是商家约定的),所以两个月的货款是收不回来的,公司为此扣了我两个月工资(底薪,不是提成)近4000元。我觉得我已经尽到了一个业务员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汇报。生意的关闭不是我能控制的。在这里想问问大家,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果需要帮助,可以找哪些部门比较有效?律师点评:公司无权扣你的工资,因为你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意味着你代表公司,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由公司承担。比如超市倒闭,你要承担损失,超市的利润增加了100倍。无论是高于公司预期的部分,我都给你。这是不可能的。这叫权利义务对等。但是,除非公司证明你在这件事情上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从你的描述来看,你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事情的解决办法: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第二,进行劳动仲裁。仲裁现在是免费的。如果仲裁不符合要求,法院只收取10元。现在年关将至,维稳占据了所有重要岗位,估计举报就能解决问题。当然,先向公司说明情况也是合理的。案例二:南昌王先生:去年9月,我被一家产品销售公司录用为业务员。今年2月,经我联系,该公司与他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并按约定将货物发送给对方。但对方一直未支付货款654.38元+0.6万元。现在想辞职,公司要求我个人支付654.38+0.6万元的货款和利息。请问我应该提前交钱吗?律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购销合同——指卖方交付货物并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你只是公司的一个业务员,你的职责只是联系客户促进销售。你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你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包括支付货款的义务。所以你不用承担支付货款和利息的责任。案例三:处理欠公司货款的经销商拿不回钱,业务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是公司的业务员,给几个经销商送了几批货,但是有一部分钱没有收回来。情况是经销商承认这个账,就是以各种理由不还钱。作为一个销售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到时候钱收不回来,(也就是说是死账,没办法收回)。业务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律师说法:你们现在是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债务责任。你可以在工作合同到期前提前30天通知离职,但如果你自己无补偿辞职,你可以等公司裁员,但关键是要拿回离职材料,否则公司会说你以后有必要就自己离职。案例四:货款无法收回,企业不得因货款无法收回而将风险转移给职工。日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承担诉讼费。15年6月,某酒厂与郑某签订协议,约定聘请郑某在其酒厂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全面负责组织产品销售。某酒厂与郑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由于未收到货款,郑于2004年6月为酒厂写了一张* * *元的借条,并明确表示2月份还款8700元,3月份还款* * *元。期限届满后,郑某未付清货款,酒厂一气之下将郑某告上法庭。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郑某以债务人名义签署的借条是基于买卖关系还是职务行为。根据劳动用工合同,可以认定酒厂与郑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郑某系某酒厂员工,欠条记载的货款是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产生的。且酒厂未能提供与郑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可以推断,白条记载的钱是职务行为形成的。郑作为销售人员,在货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协助催款的义务,而不是自己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酒厂与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酒厂基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调整了与郑的劳动法律关系,加重了郑的责任。如果酒厂与政府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纠纷,不应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故法院裁定驳回酒厂的诉讼。法院:企业不得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点评:在现实生活中,供应商为了规避风险,防止销售人员与收货人串通损害单位利益,要求销售人员以债务人的名义出具借条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企业还要求员工离职前结清往来账目,并以债务人的名义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后来有的企业会起诉到法院,要求业务员凭借条或结算清单支付欠款。如果企业不能为销售人员追回货款,除非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拒不偿还债务,或者故意或故意不追回,否则可以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违纪的法律责任。否则,用人单位不可能以自己的有利地位与劳动者签订明显不合理的合同,将自己的经营风险转移给具体的劳动者个人。按照这种逻辑,如果企业能够将自己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个体劳动者,那么所有企业都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大量雇佣销售文员,扩大市场销售。因为经营风险可以转嫁到具体的劳动者(销售人员)身上,所以不管客户走了还是倒闭了,风险都转嫁到了销售业务员身上。企业明显转移了风险,即使不能从客户那里赚取利润,也能从业务员那里赚到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