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很难?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18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广泛采用科技成果,由此产生了保护资本主义市场知识产品私有制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知识的私人占有,使知识产品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种不同于传统财产制度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并不长,兴起也不过二三百年,但它对资本主义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生产能力往往成为衡量该国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所有科学技术先进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不断扩大知识产品市场。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的所有者专有权,以促进知识产品的交流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种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不足在中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知识产品的认识有了重大突破。《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商品经济作出了正确的解释,而且明确承认技术已经成为知识形式的独立商品。这些科学结论是我们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近年来,我们经过努力,先后颁布了《商标法》(1982)、《专利法》(1984),修订了《发明奖励条例》(1985)、《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5)。1986年4月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对知识产权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