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府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基础,以完善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体系的合规应用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约束为奖惩机制,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的十八大《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规划期为2014-2020年。关键工作是:
一是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政府诚信建设
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府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有效维护商务关系、有效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有效改善商务环境的基础条件,是各类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的生存基础,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本保障。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只有真诚相待,以信任为基础,才能形成和谐友好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4)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第二,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是引导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道德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诚信教育的普及
诚信教育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尚,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舍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
(2)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积极向上、诚实守信的中华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建立诚信模式。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让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3)加快信贷专业人才的培养。
加强信贷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将信用管理列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和重点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设置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和信用政策的研究。
加强信贷管理职业培训和职业评价。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和职业评价体系。推进信贷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贷管理专业队伍。推动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和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三、加快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完善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地方和市场的力量和作用,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提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水平,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1)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电子化存储,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每个行业负责组织和发布自己的信用信息。
(2)地方征信体系建设。
加快整合政府信用信息。各地区要记录、完善和整合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方便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查询政府信用信息。
加强本地区信用信息的应用。各地区要制定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大力推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履行效率。
(3)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征信机构应当建立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和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各地区、各行业要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
对外提供专业的信用信息服务。征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征信服务,有序推进征信服务产品创新。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确保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征信报告在银行、证券、保险和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
(4)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继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覆盖面,提高系统对外服务水平。
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继续推进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征信系统链接,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促进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
(5)促进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逐步推进政府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各地区、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以风险分散为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国所有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所有地区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定查询权限,申请专项查询。
依法推进政府信用信息系统与信用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鼓励社会信用机构加强公共政府信用信息和非政府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信用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元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第四,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各项制度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直接作用于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值得信赖的激励和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照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施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绿色通道”支持和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加强行政监管约束和处罚。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支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结合被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对失信者进行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对申请人进行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有信用记录,并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促进市场约束和惩罚的形成。建立信用标杆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让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限制。推动形成行业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根据违规情节,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处罚。促进社会约束和惩罚的形成。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揭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讨论、批评和举报的作用,通过社会道德谴责形成社会威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举报奖励制度。认真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区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实现多部门、多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2)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了异议处理、投诉处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地区或者本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确保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
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根据信用信息的属性和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需要,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 * *享有、使用、披露等方面的分类管理。加大对出售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查处力度。
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
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
(3)培育和规范信贷服务市场。
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与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信用服务组织体系。
促进和规范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本土评级机构,提升我国评级机构的国际影响力。规范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提高信用评级行业整体公信力。探索创新的双重评级和重新评级制度。鼓励我国评级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加强与其他国家信用评级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促进信贷服务产品的广泛使用。扩大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促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和培训等信用服务的发展。
建立有序开放的政府信用信息体系。明确政府信用信息开放分类和基础目录,有序扩大政府信用信息向社会开放,优化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环境。
完善信贷服务市场监管体系。根据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制定信用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资质认定公开透明,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
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和改善公司治理。加强信贷服务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建设。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行为规范,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增强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
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
完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和教育,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建立自我矫正、自我康复的社会鼓励和关怀机制。以建立未成年人失信教育机制为重点,对已经悔过自新、纠正旧有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给予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征信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处理、诉讼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通过各种媒体曝光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施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征信系统安全认证,加强征信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的内部管理。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大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体系。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使用的规章制度。
参考:/view/14785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