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能否被法院认定为电子证据?

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电子证据。

互联网时代,司法审慎在审理涉及网络业务的案件中,对电子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网上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提供电子签名的第三方平台证书、CA机构证书、第三方服务机构证书等。这些机构的证书有一定的权威性,但都是法院可以采信的证据,而不是法院必须采信的证据。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中,人民法院第93条、第94条就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如下: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完备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时是否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控和验证手段,以防止出错;

(四)电子数据是否完整保存、传输和提取,保存、传输和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a)由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提交或保存的电子数据;

(2)由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用于记录和存储电子数据;

(三)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

(4)以档案管理的方式保存;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递或者摘录。

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3月25日,中国司法部党组发布《关于加强党对公证行业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再次明确了“互联网加公证”和电子证据的未来走向。

其中,(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指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加公证”服务,开通网上自助办证平台,对所有具备网上申请条件的公证事项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式”公证服务指南。2020年底前,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要全部具备办理电子公证、留存在线电子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在线执行效力、提供境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的能力。拓展司法协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提升新兴前沿领域公证服务能力。

《意见》中明确了2020年底前在互联网+开展公证的决心和未来网上业务的公证范围。主要涵盖电子公证、网上电子证据保全、债权文书网上执行、境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事实上,“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境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是基于“电子公证书”和“网上电子证据保全保管”的应用拓展。

其中,电子公证的核心技术依托于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网上电子证据保全是电子证据在线实时证人保全的一种手段。我们需要明确这一点:

(1)首先要明白,电子合同解决的是合同的电子签订问题,即签订合同可以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也具有法律效力。

(2)电子证据保全的本质是收集证据和保存证据,解决了信息系统(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用户的操作系统)提供完整证据链的取证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完善的符合司法判决要求的电子证据收集技术,可以降低后期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根据近年来颁布立法,可以看出电子证据和电子合同对在线系统、司法科学和技术等领域的重要性。从在线业务的角度来看,证据链的完整性将非常重要。除了电子合同可以解决的身份确认、文件防篡改等技术,还需要证明证据本身的真实有效性,比如证据本身与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比如强制公证,是因为需要当事人自愿放弃诉权,到期不履行债务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公证在尝试互联网模式的时候,因为涉及到放弃上诉权,在收集预审笔录的过程中应该有非常完整的证据链来主张后续的强制执行申请。

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作为基础设施,保证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与线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据保全塑造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客户在后期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中能够保留足够的电子证据。

作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多年来不断打磨产品,全方位布局智能化。我们的电子合同SaaS产品功能在原有的实名认证和合同签订两大核心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机构管理、审批管理、印章管理、合同起草、合同模板管理、公证六大模块。此前,我们还发布了手写识别、碎片化存储机制、印刷的安全防伪等多项技术。此外,针对网上司法处置渠道缺乏、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标准不一的情况,我们推出了“真锤”安全系统,实现证据保全和实时认证,在为客户提供电子合同服务的同时,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