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业界最关注的十大现实话题

今年年初,“然而我们打了一千遍电话,催了一千遍,她才开始向我们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终于和大家见面了。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令号110在方法名称、风格和结构、条款和条件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了帮助行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110号令,本报向十几位行业专家发出了邀请函,几位专家的“讲解”让读者频频点头。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徐舟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权威解读》一文中表示,110号令聚焦于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一阶段竞争;它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在“货真价实”的基础上推动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真价实”;它要求响应供应商必须是制造商或具有制造商的唯一授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卢汉从小规模零星采购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战”意义。她认为,110号令的颁布,将杜绝目前小规模零星采购的乱象,统一入围方式和招标程序。例如,110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应当有明确的采购对象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入围的方式”,这意味着只明确供货范围的定点采购不再合规。

110号令实施数月后,本报还开设了“从云端看框架协议采购”专栏,通过梳理和报道各地“试水”的具体项目,帮助110号令更好地落地,及时纠正偏差。

巨额罚款

业内一直在争论“大额罚款”到底是多少,但今年年初,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具体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相关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有明确规定的,意见一经发表,赢得一片掌声。

事实上,政府采购领域的“大额罚款”问题由来已久。“罚款数额较大”的判断,一直是按照听证标准来确定的。但由于各地的听证标准不同,产生了“是适用原行为发生地的听证标准,还是适用现法律实施地的听证标准”的问题。

针对现实弊端,《意见》将“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与听证标准脱钩,解决了原有挂钩制度下标准不一、小额罚款重大违法记录认定等问题,从制度上维护了法治精神,优化了营商环境,体现了财政部作为最高级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作为。可以说治理体系是一小步,营商环境是一大步!

稳定的经济

今年,受世纪疫情、国际形势变化等意外因素影响,中国经济面临“大考”。为了稳定经济市场,国家出台了一揽子政策,财政部立即做出反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通知》,给中小企业送去了信心。在此背景下,本报推出“稳定经济,政治措施在行动”专栏,对“稳预期”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对此,浙江省财政厅法律处处长张旭东曾举过一个例子。2020年3月20日,浙江省绍兴市医保局的一个电子采购项目在网上开通,有5家供应商参与网上投标。最终武汉某企业中标。当时武汉还处于封城时期。如果实行传统的线下采购,这样的中标结果基本不会出现。

“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一个政府采购订单可能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间接影响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家庭。”张旭东说。

这一政策功能的发挥有着深刻的内在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王丛虎解释说,政府采购首先是一种经济活动,其基本功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的作用上。这可以表现为:通过调节经济总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更好地进行社会再分配,从而稳定经济发展。

此外,本报还梳理了各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问题,邀请实用大咖进行解答,帮助中小企业打通解决后顾之忧道路上的“最后一公里”。

统一大市场

近年来,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的文件陆续出台,今年3月发布的《国务院中央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意见》更是打上了“重”字。意见强调,要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对此,本报推出“旧案新论:构建统一大市场”专栏,在业内获得良好反响。

通过实践中的“反面教材”,我们看到了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明显成效。一是政府采购所有参与者特别是潜在投标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面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不合理限制或歧视性待遇,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二是对政府采购中不当限制竞争、故意歧视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更加明确。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其规定更加全面和细化。第三,针对政府采购中不当限制竞争和故意歧视的违法行为,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更加有力。除了接受投诉,财政部门近年来还经常通过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主动调查和处理可能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我们也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打击不正当竞争方面任重道远。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执法司法机关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还存在一定差异。这样的问题亟待解决。

新目录

《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目录》(2022年发布)可谓是今年财政部发布的又一重磅文件。这是近20年来政府采购项目分类目录的第三次修订。一经发表,便赢得了关注和好评。

此次修订突出了多项变化,体现了新目录“应改革而生,应时代而变”的历史责任。

一是与《固定资产基本分类与代码》(GB/T14885)统一为一套编码体系。如货物类别与资产分类一一对应,两个编码都由拉丁字母“A”和4级编码的8位数字组成,为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的有效衔接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是对接政府购买服务。一直以来,业界都在呼吁“统一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此次修订根据时代需要,根据《中央层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原有服务类别进行了调整和增加。目前,指导目录中的所有目录在现有的分类目录中都有所体现。

三是适应框架协议采购。自今年3月110号令实施以来,很多从业者都表示不敢尝试框架协议的采购方式,对很多问题都没有把握。为了更好地帮助110号令的实施,《新目录》新增了“C20000000司法鉴定咨询服务”等一批项目。

四是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根据深化改革、修订政府采购法的总体思路,增加了“C2400000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类别,具体包括12类别。

电子全过程

在如今的政府采购圈,电子化早已深入人心,渗透到每一个环节。一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踏步前进,希望电子化全流程能尽快开启。

今年年初,福建省启动政府采购远程谈判模式,通过互联网远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该模式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购系统远程开标功能,实现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远程解密,并通过腾讯会议软件和TrafficMonitor实现在线沟通和全程监控,有效保证了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与专家在线沟通和报价的合规性、安全性和可控性。6月,山东省淄博市创新推出全市范围内分散评标新模式,支持专家就近选择评标地点进行远程评标。今年7月5日,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营服务保障服务咨询项目在京开通。参与该项目的供应商代表不必赶到交易中心现场,而是坐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与评标专家进行视频咨询...

其实全流程电子化并没有很大的技术难度,很多系统开发公司都可以开发相应的系统和功能,但人们有疑虑的是法律风险,这也是实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的制约因素之一。《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专家评审的保密性和封闭性有严格要求。如果专家不在指定地点进行评估,会因为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管而面临法律问责,这也让大家对真正的远程评估望而却步。对此,有业内人士建议,应建立相关制度,明确专家远程远程评审的要求。

机器代码一致性

今年,三份招标文件显示机器码一致是否可视为串标的问题再次陷入争论的漩涡,始终没有“定论”。

有从业者表示,问题的症结在于取证难。如果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实是供应商自己编写和提供的,而图文店只是将其加工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形式,那么以机器码一致为由直接认定三家供应商的招标文件是同一单位编制的,显然与事实不符。在招标文件由不同单位编制的情况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无法认定三家供应商构成串通。至于三家供应商是否真的不存在所说的串通,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因为串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由公安等部门调查认定。而一般的串标电缆达不到备案条件,财政部门只能依据87号令“认定为串通”的规定进行查处。

电子系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导致出现了专门制作招标文件的制作商,以帮助无法制作电子标书的供应商。无论如何制作电子标书,同一项目下的不同供应商都可能不约而同地委托同一个标书制作人或购买同一个标书制作软件,从而产生机器码一致的现象。如何防止招标文件制作市场中的串通行为,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同时,判断制造机器码是否一致,防止无辜供应商“躺枪”,也是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物业服务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哪个好?这还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

一方认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具有客观明确采购需求和统一规格标准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在授予合同时以价格为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相对统一,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另一方面,物业行业的利润率很低,很多不到5%。如果物业服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公司要想保证行业利润率,只能压低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目前这个行业的服务人员基本都是拿社会最低工资的,很多甚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这不仅与物业服务需求千差万别、标准难以统一的客观现实不符,也难以保证政府采购需求的有效实现,导致恶性竞争。

电子市场

现在,几乎所有地方都有自己的电子商店。但业内认为,期待已久的110号指令是为了帮助规范电子卖场。结果看了相关规定后,不知所措:电子卖场和框架协议采购是一回事吗?

这里要明确的是,不能把电子商店和框架协议采购混为一谈。框架协议采购是合法的采购方式,而电子商店是电子交易平台,框架协议采购没有指定相应的平台。为了不冲击框架协议采购的基本机制,110号令一般不将电子卖场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框架协议采购和电子商店之间没有交集。如果电子市场的运行机制符合110指令的规定,例如,直辖市为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建立的电子市场既是电子市场,也是框架协议采购类别;如果电子卖场的运营机制不符合订单110的要求,比如目前大部分地方建立的电子卖场只能是电子卖场,不是框架协议采购。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建立电子商店主要是为了方便采购人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之下进行采购。目前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纳入电子商店,实际上改变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通过电子商店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也应予以纠正。

信息系统采购

年初的“Xi安一码通”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也将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到信息系统采购的问题上。

说到政府信息系统的采购,各方都不禁皱起眉头。这种采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项目,经常会面临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采购需求“不知所云”。即使是长期从事信息相关工作的人,也不一定对这个行业有特别的了解,信息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是非常快的。二是兼容性成为“老大难”。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单位第一次招标采购信息系统,会有很多企业关注,报价不高的情况。这类项目先“锁定”,再从后续的功能拓展和上门服务中获利。中标后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功能模块的设计往往很难与业务相匹配。如果要调整的话,要花很多沟通成本。第三,系统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政府信息系统的知识产权大多为开发企业所有,部分项目为采购方和企业双方所有。第四,数据安全问题堪忧。以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为例,它不同于一般的信息报告系统。它的管理对象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市场,既承载了管理职能,也承载了交易职能,包括大数据的统计分析等职能。一些公司愿意低价承接此类项目,部分原因是希望掌握这些数据。

对此,业内普遍认为,迫切需要修改之前出台的相关措施,并提出合理分包和修改价格分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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